填写了《入职登记表》能否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2021/03/31 13:25:36 查看351次 来源:李红丽律师

填写了《入职登记表》能否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如录用通知书、入职登记表、录用审批表等,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双方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性质的,则该文件是否可以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

当前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尚未具体规定,各地对此口径尚不统一,当前主流观点是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必备条款内容的则可以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代表地区:北京、深圳、天津、上海、重庆等。

也有观点认为:入职登记表的内容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要素,无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因而不视为双方已签书面劳动合同。
代表地区:西宁、银川、昆明、郑州、长沙、武汉、青岛等。

武汉中院典型判例:

(2020)鄂01民终7846号:因墨缇斯公司未与张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墨缇斯公司应向张意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墨缇斯公司上诉称员工入职登记表应视为该公司与张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9)鄂01民终1301号:东信冷冻商行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将入职登记表交付李国春持有,东信冷冻商行提交的入职登记表、员工手册等文件缺乏对于劳动合同期限等必备条款的约定,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另外,东信冷冻商行提交的入职登记表由其持有,存放于东信冷冻商行,违背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因此,入职登记表不能视同于东信冷冻商行已经履行与李国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东信冷冻商行应向李国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东信冷冻商行认为入职登记表应视为简易劳务协议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律师提示】

武汉地区不认可将《入职登记表》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为了避免双倍工资赔偿,应根据法律规定,在员工入职1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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