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既不同意调岗也不出勤,公司能以旷工为由辞退吗?

2021/03/31 13:26:43 查看288次 来源:李红丽律师

2015年7月20日,张某入职深圳某期货公司,任职深圳营业部经理。2016年3月24日,公司作出《关于杨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免去张某的经理职务,调入北京市的经纪业务总部工作。

张某主张公司属于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对此不予认可,并没有返回公司正常上班。2016年4月24日至2016年5月4日期间张某请休2016年的年假10天。休完年假后张某未回公司上班。2016年5月26日,公司以张某在2016年5月4日休完年假后未按公司规定打卡考勤、旷工达到十几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对张某该请求未予支持。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现已审理总结,法院最终是否支持了张某的请求呢?下面看看法院的判决:
一审判决:
深圳福田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张某在2016年5月4日休完年假后再未到深圳营业部正常上班,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旷工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据此以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于2016年5月26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违法或不当,张某诉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不接受公司调回北京总部的安排,在与公司协商工作岗位安排期间,也应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返回公司深圳办公地址上班。但是张某2016年5月4日休完年假后未按公司规定打卡考勤、旷工达到十几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违法或不当,张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再审:
张某申请再审理由:二审判决后我找到了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发布的红头文件【2016】15号《关于杨逍等通知职务调整的通知》,证明公司违法变更在先,又承诺我不用现场上班、不算旷工,且强行剥夺了工作条件逼迫我无法正常上班,反而以此为借口声称违反规章制度,这是公司故意以调动岗位为手段逼迫我解除劳动关系。
再审裁定:
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张某不接受公司2016年3月24日作出《关于杨逍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的安排,可与公司就此进行协商,但应当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双方协商工作安排期间,张某未按公司规定打卡考勤,旷工十几天,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对张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正确
号:(2017)粤民申9587号

【律师观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做出调岗安排后,对于合理的,应当服从;对于不合理的,应与用人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在协商期间,劳动者应按原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不能采取不出勤的方式进行消极对抗,避免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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