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则不能享受年休假,NO!

2021/05/15 10:56:07 查看1111次 来源:梅亮律师


 

工伤停工留薪期是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因无法从事原工作,其所在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内按月支付其原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是针对工伤职工的特殊规定,是给予因工受伤劳动者享受视为正常出勤工作的待遇,其设立之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工伤职工康复休养期间保有原工资经济收入,更好更快地促进身体康复重返工作岗位。年休假作为职工法定休息休假权,其设立之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调动劳动者工作积极性并以更加充沛精力投入工作;以劳逸结合提高劳动者对工作和生活的满意度,同时亦可视作企业人文关怀、提升企业凝聚力和生产力。

 

当工伤职工既有停工留薪期又有未休带薪年休假时,用人单位能否主张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长于带薪年休假期间,应予取而代之并不予劳动者安排年休假呢;毕竟工伤停工留薪期往往几周至数月甚至经年之久,完全可覆盖劳动者带薪年休假之期间时长,而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间其个人身心已然得到了充分的休息调养,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存在同样达到和满足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之目的。

 

笔者认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与未休带薪年休假之期间并不能简单合一或取而代之。一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工伤停工留薪期不同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中规定的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事假不扣工资及病假的相关情形,因此,工伤职工享受了停工留薪期的同时,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年休假。二是停工留薪期与职工带薪年休假之性质不同,不可合并或取代。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是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为工伤职工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对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其为针对工伤职工的特殊规定;而法定带薪年休假是针对职工的普遍规定,即只要符合连续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劳动者之条件,即可根据其累计工龄享受时间不等的带薪年休假。停工留薪期这一工伤待遇的给付与带薪年休假这一普惠式权利是不能相互取代的;工伤实行员工无过错原则,因此对工伤员工而言,不能因工伤而丧失享受普惠式权利的机会。三是,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视作其正常出勤工作期间,在此法定期间工伤职工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年休假亦应包括在原工资福利待遇之内。

 

因此,工伤职工在享受了停工留薪期后,还可以按照规定继续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

 

 

参考案例

2017)粤0112民初5222号法院认为:关于未休年假工资。劳动者享有2015年带薪年休假15天,其于2015413日、916日至107日、2016128日至216日分别安排休年假1311天,其中后14天与停工留薪期2015916日至2016615日重叠。《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故应认定劳动者未休2015年年休假14天。

2020)鲁1691民初152号法院认为:参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停工留薪期与带薪年休假期间不冲突,用人单位关于劳动者已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不应再支付2018年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主张不成立。依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2019)桂01民终2616号法院认为:201679日劳动者因工伤后因接受治疗和休养的时间应认定为停工留薪期,一审判决将这段时间排除在享受年休假的期间之外,仅认定该年度劳动者可享受4天年休假是错误的,本院予以纠正。该年度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应认定为10天。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主动安排员工休假是企业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据此,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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