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没有转账记录的也不一定会输官司

2021/06/03 10:02:29 查看1260次

案情】:

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曾分多次向原告借款。201427日双方对借款进行结算后,由被告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载明∶现借到原告人民币肆拾壹万捌仟元整(418000)。此后,原告因催讨被告还款未果,于2018125日到法院起诉被告还款,诉讼过程中,双方于20181225日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还款金额340000元,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至2032331日止,分170期还清,每月1号前还款2000元。签订该协议后,原告撤回起诉。被告按上述《还款协议》向原告偿还了10000元借款,此后不再还款,原告遂再次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

原告主张被告曾向其借款418000元,双方于20181225日达成还款协议确认尚欠340000元,并提交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作为佐证。被告辩称案涉借款是赌债,原告未向其交付借款。但被告在出具借条给原告将近五年后,又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再次确认了借款事实,根据一般生活常理,足以推定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被告辩称案涉借款是赌债,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因此应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应根据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向原告还款。案涉还款协议约定被告应每月偿还200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10000元之后便不再还款,构成预期根本性违约,现原告扣减被告已偿还的10000后,诉请被告提前清偿剩余330000元欠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利息,应认定为无息借贷,但原告有权主张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现原告诉请以本金3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20196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审判决理由及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的问题,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了《借条》、《还款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上诉人承认上述《借条》、《还款协议》系其本人签字,但认为上述款项只是赌债,并提供了转账给案外人XXX的银行流水,但经本院向案外人XXX询问,案外人XXX否认认识上诉人,也否认其本人收到过该款项。故对该转账,不能证明是赌债,上诉人可另行主张。结合到案证据、双方陈述、被上诉人的经济能力及上诉人的还款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判决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330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款项实际出借等为由主张涉案款项系赌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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