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5 12:15:58 查看589824600次 来源:张慧娟律师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
承租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 编:
电 话: 传真: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邮 编:
电 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租赁给乙方的事宜订立本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共同信守履行。
第一条双方声明
租赁物: 。该房屋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将按现状出租给乙方;乙方已实地勘查过现场,并对标的物权利及现状作了充分了解。
第二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1、坐落:
2、房屋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租金及缴纳方式
1、双方按以下方式计算租金:
月租金为 元/月,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
2、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交纳租金:
租金按年支付,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纳全部租金。
3、乙方以银行转账、现金方式缴纳租金,甲方收到乙方交纳的租金后,向乙方出具房屋租赁税务票据。
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 租赁保证金支付方式、返还条件和时间
1、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纳租赁保证金2700元(大写:贰仟柒佰元整)。
2、返还条件:在承租期限内,如乙方未违反本合同规定且全额缴清应付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的,甲方应无息将租赁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3、返还时间:本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退还租赁房屋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一次性返还。
第六条 房屋的交付
本合同签订且乙方向甲方缴纳租赁保证金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
第七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乙方如需转租房屋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房屋及地上房屋。
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所租赁房屋出借、部分转租或转借给他人,或与他人调换使用,或进行任何形式的变相转租。
第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房屋。
3、甲方监督乙方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该房屋,乙方必须进行合法经营。
第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取得经营资格,并保证合法经营,合理使用租赁物。因乙方经营行为(包括违法行为等)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租赁期内,乙方负责租赁物内物品的保管责任和租赁物内的所有安全责任。租赁期内发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及其他事故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3、乙方要严格遵守甲方及物业公司的各项制度,服从管理和监督;甲方有权对租赁物进行安全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
4、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等所有费用,并在交付下期租金或终止、解除合同时向甲方提供相关票据。
5、出租物的自然损坏,甲方负责修复,因乙方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乙方不予维修的,甲方有权代为修复,修复费用在乙方交付的租赁保证金中扣抵。若租赁保证金不足以扣抵维修费用的,乙方应据实向甲方赔偿。
6、乙方应根据租赁期限和可能的经营情况确定装修的范围和水平,装修、增设、新建、改建和扩建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如本合同因乙方原因解除或合同到期终止,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要任何装修补偿或赔偿费用。
装修、增设、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装修、增设、新建、改建和扩建等过程中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且甲方同意并不意味着乙方可以因此免除或减轻责任。
7、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租赁关系解除时及时将租赁物按甲方要求归还甲方。且乙方不得在本合同终止、解除租赁关系时,以任何方式要求甲方补偿。
8、租赁期内,租赁物的必要维修、维护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乙方须提前书面告知甲方。
9、乙方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范围内使用,不得超出约定范围。否则,甲方有权就超出部分按本合同约定双倍计收租金,也可有权视乙方违约情况单方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条 合同终止与解除
1、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且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2、租赁期间,由于甲方原因,需提前收回房屋,须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将房屋交还甲方。租金以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3、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及地上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房屋及地上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调换使用或进行任何形式的变相转租;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新建、扩建或改变、破坏租赁物,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利用该房屋及地上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从事非法活动的;
(4)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达10日以上(包括10日);
(5)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第(1)、(2)、(4)种情形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不予返还租赁保证金。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如遇政府依法征用房屋、城市建设、规划拆迁、市政府国资委重组、自然灾害、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及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必须及时按甲方要求归还租赁物,甲方退还乙方所缴纳租金的剩余部分(租金以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但甲方不承担乙方退租所产生的任何费用,不对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且对租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或赔偿均归甲方所有。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年租金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等相关费用的,每逾期一天,除应支付应付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十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若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全部承担。
3、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退租的,甲方已收取的未租赁期间的租金、租赁保证金等不再返还,同时应按年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如乙方有第十条第3款的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按年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5、本条第4款违约金的支付时间为合同解除之日起5日内,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守约方支付年租金2%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房屋收回
1、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五日内,乙方应腾空房屋交付甲方。
2、乙方逾期未交还出租物的,乙方同意甲方可以随时强行收回出租物。对因此而搬腾的乙方物品,甲方并不负责保管,或因此造成乙方物品损坏、遗失的,也不负赔偿责任,其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因强行收回出租物而产生的委托第三人的费用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通知的送达
甲方通知地址为:
地址: ;
收件人: 。
乙方通知地址为:
地址: ;
收件人: 。
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和文件,应按照上述地址,用特快专递、挂号信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如果是信函,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在信函投递后第三日视为通知已到达对方;如果是派人专程送达,则在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代表或上述收件人或收件人家属签收之日视为通知已到达对方;如果同时使用几种通知方式的,则以其中较快到达接收方者为准。
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在另一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另一方根据变更前的地址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兰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1、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招致诉讼或仲裁的,应承担甲方的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文印费等办案必要的费用或开支。
2、乙方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即认可甲方租赁物现状,乙方不得以租赁物现状(包括产权现状)为由提出任何异议和要求。
第十七条 合同补充及份数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
第十八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第十九条 附件
乙方的经营手续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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