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中的辩护

2021/07/22 14:16:01 查看1374次 来源:杨兴楠律师

多年前,刑事辩护行业就流行这么一句话:“三年不开张,开张吃三年。”没想到一场疫情让这句话应验了一半——“三年不开张”。疫情过后,刑事业务大幅度缩水,加上认罪认罚制度的出台,更是让刑事辩护业务举步维艰、雪上加霜。

刑事辩护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也是为了给予当事人最大的从宽处理,因此从维护当事人利益这一角度来看,辩护与认罪认罚并不冲突,甚至有一定的切合。但不可否认,目前认罪认罚案件普遍存在辩护虚化问题。实际上,这一问题不仅仅体现在认罪认罚的案件当中,所有的刑事案件均存在这样的问题。只是认罪认罚制度推行以后,这一通病被不断的扩大、放大。

近些年来,刑事辩护的发展呈现专业化,精细化,实际上,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而言,也应当秉持刑事辩护专业化、精细化的发展模式,只是在某些环节的处理上应当有所区分,以充分体现协商的价值,而非持续不断的对抗。

“都认罪认罚了,还要律师干什么”这或许是所有刑事辩护律师都听过的质疑。“都认罪认罚了,我们还能干什么”这或许是听的最多的来自同行的抱怨。其实,这是一种偏见,与普通案件中的刑事辩护一样,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辩护也应当具有很强专业技术问题。

是否构罪?认罪认罚是以当事人构成犯罪为基础。倘若当事人不构成犯罪,认罪认罚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犯罪构成的问题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科班出身,学法多年的律师都不一定作出正确判断,何况当事人自己又如何判定。有人认为只要当事人自己做了有罪供述,亦或当事人认罪、悔罪,那么他就构成犯罪。显然,这样的认知是朴素的但却缺乏专业性,因为刑诉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是不能定罪的。当事人的有罪供述通常只是他们认错的一种体现,但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以及拥有充足的证据去证明的。这么看来,认罪认罚也并不是简单的签署具结书那么简单。

什么是认罪?什么是认罚?在解决了是否构罪问题后,也只是迈出了第一步。何为认罪,何为认罚也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尽管关于何为认罪,何为认罚,相关的实施细则、指导意见规定的都十分详细,但实践中仍然会存在当事人口是心非,浪费办案机关感情的情况。很显然,由于许多在案当事人文化程度较低,法律知识淡薄,这就造成对于此项制度的理解存在偏颇,甚至根本不了解,最终酿成答非所问的尴尬局面。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通俗且专业的解释。但不论如何,也绝对不是单纯的在法庭上大喊:“我认罪、悔罪”、亦或“我无异议”。

强制措施的变更?强制措施的变更也是认罪认罚案件中一项专业性的处理。实际上,认罪认罚带来的不仅仅是实体上的从宽处理,程序简化,流程时间缩短,甚至是强制措施的改变。按照相关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必须进行审查,其目的旨在为认罪认罚的当事人提供真正意义上的从宽。

长期以来,为了减少执业风险,见证人是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自我定位,但更多的时候其实是律师对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无能为力的一种自嘲。的确,受制于司法环境等因素的干扰,想要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大展宏图成为了一种奢望,甚至想要争取十天半月的减轻处理都成为一种奢望。名义上为协商,实质上仍然为单方认定,于是在认罪认罚的道路上,作为看客的我们渐行渐远,长此以往,真的是“三年不开张”。面对问题就要想方设法解决问题,于是,如何做到“开张吃三年”或许值得我们思考。

该不该认罪认罚。或许针对这一问题,辩护律师应当再大胆一些。即便因担心执业风险而不能强迫当事人,亦或不能左右当事人,但至少也应当把案件进行详细分析,而非一味的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比如当事人不认罪,但在案证据确实充分,显然顽强抵抗实属无意,认罪认罚或许百利而无一害;又比如当事人自愿认罪,但在案证据存在瑕疵甚至不够确实充分。如若当事人已经在押数月,很显然无罪是不可能的,那么证据的瑕疵能否成为与控方谈判的筹码以达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当然,大部分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许认罪认罚是必由之路,缩短刑期,更缩短诉讼时间。

该不该与控方沟通。当抱怨控方油盐不进之时,或许我们也应当反思,我们是否主动沟通。尤其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当控方主动通知律师进行认罪认罚之时也意味着这个案子已经最终盖棺定论,找你就是为了去做个见证。所以争分夺秒,及时阅卷,尽早沟通,适当的给控方剧透,让其带着辩护意见看待问题或许会有新的发现。

所以,认罪认罚案件并非单纯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那么简单,也并不是乖巧的配合见证就能够案结事了。认罪认罚中的辩护也应当极具专业性和技术性。公检法司常常说要把每个案件办成铁案,作为律师我们办理的每个案件也要能够经得起历史的推敲,当有朝一日当回头看时,或许那些草草办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就别有一番风味。

近期,听了许多关于认罪认罚案件辩护问题的讲座,有感而写下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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