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何辩护

2021/07/22 14:18:13 查看1213次 来源:杨兴楠律师

        笔者初出茅庐,以辩护为技,实属无名之辈,且盼笑傲江湖,然山高路远,江湖险恶,遂叹曰:“天下风云出我辈,一入江湖岁月催,黄图霸业谈笑中,只叹江湖几人回。”

两年前我选择律师这个行业,一年前我选择刑事辩护这一领域,一个月前我读完《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这本书,于是突发奇想,想谈一谈我心目中的辩护。

律师这个职业总是非议不断,刑事辩护律师更是经常被推向风口浪尖,尽管在普通民众眼中被视为“坏人”,但我始终相信在不少刑事辩护律师心中其实都有“正义之梦”。

“刑辩路险压力大,黄卷青灯闻鸡鸣;只为人间正义在,忍辱负重也前行。”这是刑辩之路的真实写照。相较民事律师而言,不论是职业风险,办案周期以及对结果的期待可能性上,刑事辩护总是显得举步维艰。每位刑辩律师每天不是在会见就是在去会见的路上,虽然显得极其忙碌,有时候甚至没有时间充电学习,好不容易夜以继日的翻看资料寻找辩护要点,一句本院不予采纳瞬间使你陷入难堪。如果把律师比喻成医者,那么民事律师多数情况下都是扮演者悬壶济世的神医角色,而刑辩律师大多数情况下就是面临绝症的无奈医者。

对于我而言,非知名大律师,对于辩护也是一知半解,仅只是就自己执业以来所见、所思、所想予以分享。

一、我为何能辩护

从最初规定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到发展为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进行辩护,刑事辩护业务有了长足的进步,也涌现出了很多知名刑辩大律师,但缘何刑辩律师的社会口碑仍然不太好,因为许多人始终没有搞明白什么是辩护?为什么需要对被告人进行辩护?网上曾经流传着这样一个段子:“一个刑辩律师的墓碑,上面刻着这样的碑文,某某律师之墓,这是一个正直的人。走到墓前的人们看到了,惊讶的问,怎么可能一个墓穴里同时埋葬着两个人呢?”段子让我们哈哈一笑,但其中所蕴含的错误认识值得我们深思,这涉及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辩护制度存在的基础和正当性究竟是什么?我为何要辩护?

其实,回答这个问题并不难。从哲学角度来看,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指控与辩护更像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有指控的地方就一定有辩护。当然,这样去理解还是过于牵强。其实,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首先应当搞清楚究竟什么是辩护。陈瑞华教授就认为理清辩护之概念还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许多律师其实也不完全明白究竟什么是辩护。

辩护既不是裁判,也不是公诉,而是站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立场上,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辩护就是通过这种特有的方式去追求司法公正,其实就是法律赋予刑辩律师行使自己职责的一种特有方式,是实现和体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他不是与司法的对立,也不是对司法的依附,他的价值在于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其更是人权保障的充分体现。中国人常说这么一句话:“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又有谁能保障自己不会有身陷囹圄的那一天呢?正像赵本山小品中调侃的那样:“谁都难说这辈子不犯苦,就美国人牛成啥样不也上咱们这借钱了吗?”

所以刑辩律师并不是所谓的专门为坏人说话的“魔鬼代言人”,他们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他们只是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通过特有的方式依法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其目的就是为了最大程度的还原案件事实,即便这个坏人罪有应得,那也得让他“死的”明明白白。

二、我要如何辩护

如上文所述,既然刑事辩护作为律师的职责,那么辩护的结果对于刑辩律师的影响也颇大。尽管辩护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尽管被告人的权益不断被保护和保障,尽管很多案件都有辩护律师,尽管律师也都尽力而为,但从目前的辩护实践来看,但最终的结果依然不尽人意,我们究竟要如何辩护?

聊到这一问题,我突然想到《笑傲江湖》中林震南说的这么一句话:江湖上的事,名头占了两成,功夫占了两成,余下的六成,却要靠黑白两道的朋友们赏脸了。”初读以为这句话非常清晰的概括了刑辩这一行业,名头、水平固然重要,在人情世故面前却也是不值一提。但细细回想,林震南最终是什么下场。所以,即便人情世故大于天,端这碗饭就得能端得起这碗饭。

关于辩护种类的问题。辩护的种类并没有明确的区分,但也不仅仅只有有罪、无罪之分。通过和许多人接触,他们认为律师辩护除了无罪就是有罪辩护,这样的区分过于粗犷,如果硬要作出区分应当区分的更加细致。

我国长期以来盛行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因此在辩护发展过程中,律师总是喜欢围绕事实与罪名来进行实体辩护,但随着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针对程序的辩护也应运而生。所谓实体辩护就是围绕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而开展的辩护活动。程序辩护则是围绕程序违法行为而展开辩护。针对实体辩护而言,其中又包括了无罪辩护、罪轻辩护以及量刑辩护。其实对于我们辩护律师而言选择最佳的辩护方式才能使得辩护达到最佳效果。

关于无罪辩护。我想每个年轻律师都幻想着有朝一日能做个无罪辩护而荣登巅峰,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又很骨感。无罪辩护不仅对于年轻律师而言属于难以逾越的山峰,对于资深律师而言也难于攀登,试想每年又有几个无罪案件呢?无罪辩护应当属于辩护体系中的最高级别,对律师的各方面能力要求极强。倘若没有扭转乾坤的证据,倘若据以定案的事实没有发生改变,仅存三寸不烂之舌在那滔滔不绝,即便有强大的理论支撑,也绝不会有力挽狂澜之势。

关于罪轻辩护。实际上,罪轻辩护就是所谓的构成轻罪而不构成重罪,属于退而求其次。这就要求律师对于各个罪名要有充分理解,对于各个罪名区别要有精确的把握。之前曾遇到过,有位律师在网上查到几个认定为轻罪的判例,竟然理直气壮的要求其他辩护律师也要附和,还振振有词。我想他应该没有注意到还有数以千记最终认定为重罪的判例,当全国各地的法院均以重罪来处罚这一行为,难道那区区几个罪轻判例就能改变最终认定。在罪轻辩护时,我们一定要明白一个道理,只能成立轻罪而不能成立重罪,倘若存在竞合的情况,那是不存在成立轻罪的可能。另外,我们如果以判决为依据,那一定要注意对我们有利的判决所占比例,千万不能因为存在一两个对我们有利的判决我们就抱以幻想。

关于量刑辩护。量刑辩护一定是未来辩护的主导,在无罪辩护的空间较小,程序辩护效果不佳的情况下,量刑辩护无疑成为首选。其实,量刑规范化是未来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从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到2013年出台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量刑规范化的方向愈来愈明确,随之而来的是全国各个地方出台的关于量刑的规范化文件,为量刑辩护提供广阔空间。但即便如此,实际上我遇到的很多量刑辩护并不完善。在《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一书中,陈瑞华教授曾指出律师在很多案件的量刑辩护中,都提不出自己的明确主张和观点,只是单纯提出要求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为辩护律师应当对量刑的种类和幅度能够提出明确的请求。精准化量刑必将会给量刑辩护带来全新的发展,而不是限制辩护,这实际上就要求我们工作更加精细化,对各种规定的理解也应当更加精细化。

关于死磕问题。在现在的大多数人眼中,死磕属贬义词。死磕源于贵阳小河案,后有经历了北海案,李庄案,死磕派不断发展壮大。其实,在形成死磕之初,其还是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甚至“死磕”一次更类似于这帮辩护律师为自己面临困境的一种自嘲,死磕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推动的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但当一些律师看到磕出来的积极结果后,便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而不择手段,以各种行为艺术频频冲击司法的权威。用非法律的手段鼓动上访、静坐、送墓碑、点蜡烛、雇水军网上操作,甚至有些期待海外民运力量声援,这些可以说已经触碰红线,甚至跨越了红线。作为辩护律师,一定得有底线思维。面对司法的不公,我们应当用合法方式予以维权。死磕并不是英雄所为,死磕也解决不了问题,因为我们辩护律师永远不是司法的对立面,我们也是司法的维护者。

关于辩护时机的问题。许多人肯定都会认为辩护就是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但实际上辩护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甚至我们应当更加重视庭前的辩护。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铺开,有许多辩护律师感叹辩护空间越来越小。我认为之所以有如此感叹,原因在于辩护律师在庭审的表现能够直观的呈现给当事人家属,而在其他阶段的表现却难以呈现,于是辩护律师总是使劲浑身解数在庭审中予以表现,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恰恰限制了辩护律师的庭审表现。其实,将问题解决于庭前是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定罪量刑的提前也就要求我们辩护的前置,实际上并不是我们辩护空间小了,而是辩护时机要提早,而且我们应当考虑如何将每个阶段的辩护成果有效性的呈现给当事人及家属,千万不能让人家觉得拿了钱不办事。

辩护的直接目标其实是削弱指控或者推翻指控,我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选择适当的辩护。推翻全部或者部分指控,我们选择无罪辩护;降低指控罪名,我们选择罪轻辩护;减轻处罚我们选择量刑辩护;亦或对证据问题提出申请,将某一证据排除亦或从证据体系提出申辩意见,要求法院宣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中国有句话叫“有理不在声高”,切不可为了表演而使用一些激烈的措辞或言语,以图呈现压倒之势,辩护并不是辩论,辩护的最终目的是说服法官,也许这就是为什么说辩护是一项艺术。

三、我为谁辩护

高晓松醉驾案,他的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但是被高晓松制止了,后来那个律师就没有作无罪辩护。也有这样一个案例,被告人当庭不认罪,而辩护律师作罪轻或者量刑辩护。还有这样一个案例,律师想作无罪辩护,被告人也想作无罪辩护,结果被告人当庭认罪,律师在法庭上拍案而起,说当事人出卖了他,最终选择退庭。当然还有被告人当庭认罪,而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因此就引出一个问题,我究竟为谁而辩护?

独立辩护是一个重大问题。当律师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意见相左的情况下,律师应当如何辩护,我们应当如何理解独立的含义。在这一点上,有些律师存在错误的认识,以至于开庭的时候还有些律师在与被告人意见冲突时继续坚持己见,并振振有词的称律师是在行使独立辩护权。实际上,独立应当是独立于司法机关,独立于出资人,独立于法律以外的其他因素,但不能违背被告人的意志,即不能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决定。具体而言,在被告人坚决不认罪,而律师又无法说服的情况下,不应当坚持无罪辩护,在实在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你可以放弃辩护或者要求更换辩护人,这是律师的权利和选择,但不能违背被告人的意志作有罪辩护。当然实践中还会有这样一种情况,基于种种原因,被告人坚持认罪,而律师要作无罪辩护,原则上律师不能违背被告人的意志。但个人认为,在此情况下,可以稍作变通,即在征求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同意他对事实的认罪表态,争取好的认罪态度和量刑的减轻,而律师则从法律上进行分析。

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是公检法司之职责;保障自由,捍卫被告人之人权,则是辩护律师的使命。控辩之对决,如阴阳互补,才是世间大美;法律大如天,是非分明,才有社会大同。对生命之敬畏,我选择辩护之业。对刑法之信仰,我选择刑辩之业。对正义之追求,我选择刑辩之业。

人工智能是各个行业都热门探讨的问题,有朝一日律师会不会被机器所取代,我的答案是不可能,但如果你止步不前,只想作一个混子律师,那真的可能被机器取代。辩护绝对不是你简单看看法条的问题,也不是去网上复制一篇辩护词就能解决的问题,当然也不是普通人看看相关规定就能解决的问题,因此,就需要你不断的去钻研。最近流行这么一句话:“专业选的好,天天像高考”,随着民法典草案的出台,随着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出台,律师有迎来了新的挑战,一切又回到了起点,每个人都要重新学习,不由地我突然想到狄更斯的一句话:“这是一个好的时代,这也是一个坏的时代。”

仅以此文勉励自己,希望自己有朝一日能笑傲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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