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一方能否反悔撤销

2021/07/25 14:15:27 查看160次 来源:郭威律师

在离婚率愈渐走高的今天,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往往会产生较大的分歧,尤其涉及房产时,房屋的价值越高,分歧越大。而对于有子女的夫妻来说,往往会寻求将房屋给子女这种方式来处置财产。因而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

但在实践操作中,我们律师时常会遇到当夫妻双方去民政局登记离婚之后,有一方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反悔将房屋过户给子女,不愿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因此诉争由此产生,即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一方能否反悔撤销?

过去的实践中通常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房屋产权归子女所有,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子女表示接受赠与后,即形成赠与合同关系。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条款是基于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化,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而并非一般的赠与合同。如果允许一方任意对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因此,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不能适用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不得任意反悔撤销。

而民法典施行之后,我认为司法裁判可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性赠与条款,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但如前文所述,这种类型的条款并非单纯的赠与合同性质,可以视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允诺向第三人给付,其性质更符合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参照该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对于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一方违约,则另一方有权请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另外,如果协议明确约定子女有权直接要求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子女将取得独立请求权,是可以单独起诉主张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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