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员工能力不足为由解雇合法吗?

2021/07/26 11:24:30 查看188次 来源:郭威律师

公司以员工能力不足为由解雇合法吗?

一般实践中公司以员工能力不足为由解雇,通常是这两种情况:一种是员工还处于试用期的时候,一种是已经转正的时候。

我们首先来分析第一种情形,员工还处于试用期的时候。相对来说,公司如果想要以能力不足为由解雇还处于试用期的员工,是比较容易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如果员工被证明能力不足,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是可以解雇的。但这里就意味着公司要有证据证明,包括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对员工进行了相应的考核等等。毕竟总不能公司自说自话,试用期最后一天一句你能力不足就把劳动者打发了。

第二种情形,即员工转正之后,公司想要以员工能力不足为由解雇,则困难一些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对于转正之后的员工,公司要以能力不足为由解雇,首先要证明其能力不足,然后还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员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才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再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不满足上述两种情形的话,公司以员工能力不足为由解雇就是不合法的,而违法解除就需要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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