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贷行为入刑的条件是什么?

2021/08/31 15:56:30 查看241次 来源:郭威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需要将非法放贷行为在两个时间节点进行区分。

首先,非法放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10月21日之后的,需要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批准的范围放贷;

2、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以此为业);

3、两年内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以借款或其它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4、年利率超过36%;

5、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80万以上,或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或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这里面1、2都比较明确,争议不大,主要在于第3、4如何理解和适用。根据该《意见》,非法放贷行为入刑的前提是实际年利率要超过36%,包括以管理费、违约金等计算在内的年化实际利率,超过36%的放贷才要计算进次数和累计金额之中。比如,两年内共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名义出借资金10次,但其中只有9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还有1次未超过,那么就不符合“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的标准,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其次,非法放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10月21日之前的,原则上不以非法经营论处,《意见》第八条明确,对于《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最后,补充一点,非法发放贷款在《意见》施行前,收回本息在《意见》施行后的,应当认定为“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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