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30 23:05:52 查看7044次 来源:杨芳娟律师
【基本事实】
2012年3月9日,李某入职B公司,系非城镇居民户籍。当日下午18时许,李某在B公司分包的北京地铁七号线01标达官营站下层小导洞从事暗挖施工过程中,喷浆机将李某眼部喷伤。
2012年4月24日,B公司为李某申请工伤认定。
2012年5月2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将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
2012年9月27日,西城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李某为四级伤残。
2010年10月,北京城建某公司就北京地铁7号线工程土建施工01合同段进行了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一次性趸交。
【争什么】
事情看起来简单明了,但是却经过了一裁两审,后又经过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历时八年有余。
那么,明明已经是认定工伤了,直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即可,为何还会折腾这么长时间?
原因是双方对于李某的工资数额认定不一。
1、李某认为
自己第一天上班工资为300元,那么月工资标准为9000元,对此李某通过劳动仲裁也予以认定。
2、B公司认为
因李某系建筑业农民工,其工伤保险费系由北京城建某公司根据《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一次性趸缴,具体缴费公式为: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总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作时间×60%×保险期×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缴费费率。
可见,该通知确定的每位农民工的月缴费工资是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的。故应以2011年北京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4672元×60%),即2803元作为计算李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的依据。
【法院怎么判】
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B公司的观点,均以2803元作为计算李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的依据。
再审法院认为,原审经调查地铁暗挖工人2012年的平均日工资为200元左右,一般月出勤天数在25-26天,依此计算,李某月平均工资约为5000元-5200元。根据法院调查的结果及2012年土木工程建筑业职工的月工资标准,酌定李某月工资为5223元并无不当。
B公司辩称因建筑业农民工流动性大,工资难以确定,工伤保险企业采取一次性趸缴方式是符合相关政策精神的,但具体到本案,李某的月工资法院已经予以明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计算李某伤残津贴更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律师有话说】
本案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但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不足额缴费,导致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都实际工资低的情况。
所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实际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如果能够确定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则以实际工资标准计算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待遇。
总之,工伤职工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应该极力争取以最高的工资为标准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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