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要准备什么资料

2021/08/03 14:49:13 查看208次 来源: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伤者评残后需要先向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再向单位索赔单位应赔偿的部分和差额部分。


一、申报工伤保险待遇需要的材料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要提供如下材料,以下几项待遇同时申请的,相同的资料只需提供一份,各区提供的材料基本相同,稍有不同的以各区的要求为准。


1工伤医疗(康复)待遇资料:

工伤事故登记表;

  • 《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 《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贴五分相片各一张);

  • 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 病历资料(包括盖有医院或医务科公章的首诊病历原件;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 《工伤康复治疗通知书》存根或其他有效材料;

  • 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原件,及与收据相对应的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原件遗失的,需按《关于遗失工伤医疗费用收据问题的批复》(佛社保函(201324号)的要求办理。

  • 经审核的《佛山市南海区工伤职工非定点医院治疗申请表》原件。

  • 领取工伤待遇的账号资料;

  • 按实际情况应补充的其他资料;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材料:

  • 工伤事故登记表;

  • 《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 《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贴五分相片各一张);

  • 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病历资料(包括盖有医院或医务科公章的首诊病历原件;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 领取工伤待遇的账号资料;

  • 申请长期逐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1-4级伤残工伤职工,须提供4R全身彩照一张;

  • 按实际情况应补充的其他资料;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材料:

  • 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请书;

  •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有效凭证;

  • 《佛山市职工社会保险增减变动申报表》(有社保征缴机构盖章)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或社保分局出具的参保情况证明材料;

  • 《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4旧伤复发待遇材料:

  • 《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佛山市××区工伤旧伤复发继续治疗申请表》;

  •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5辅助器具费用资料:

  • 《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 《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贴五分相片各一张);

  • 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 装配(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病历资料原件;

  • 《佛山市××区工伤康复器具安装、维修或更换申请表》、《佛山市南海区工伤职工装配(维修、更换)康复器具审批、验收表》原件;

  • 领取工伤待遇的账号资料;

  • 按实际情况应补充的其他资料;


6工伤死亡待遇资料:

  • 工伤事故登记表;

  • 《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 《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贴五分相片各一张);

  • 工亡职工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死亡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火化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在核对原件后收取复印件)、近亲属(包括工亡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关系公证材料;委托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代理公证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被供养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社保机构出具的是否享受养老待遇的证明材料;

  • 领取工伤待遇的账号资料;

  • 领取长期逐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被供养人,须提供4寸全身彩照一张;

  • 按实际情况应补充的其他资料。


二、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购有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参保地的社保部门,办理工伤事故受理登记,很多镇到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受伤职工要及时提醒用人单位办理。

2、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未按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于单位购有工伤保险的,要及时提醒用人单位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避免以后医疗费社保不报销,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

3、工伤职工门诊治疗的,每次门诊治疗必须有相对应的详细病历记录及费用清单。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必须有病历记录、出院小结、住院证明、费用清单,上述资料均需医院盖章。

4、工伤职工需要安装康复器具或康复器具要维修、更换的,需要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批准同意安装后才可以申报假肢费用。

5、工伤职工接受工伤治疗的,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工伤治疗时间超过12个月的,需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医疗期延长申请。

6、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佛山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工伤职工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用人单位填写《佛山市××区工伤职工非定点医疗治疗申请表》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明,由统筹所属地社保部门审批后方可转院。不按规定转院的,社保机构不负责转院治疗的费用。

7、工伤职工因伤势严重的或在异地受伤的,情况紧急下可以先行转院,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提交住院证明及《佛山市××区工伤职工非定点医疗治疗申请表》补办相关转院手续。不按规定转院的,社保机构不负责转院治疗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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