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退休,要求劳动者待岗是否合法?

2021/08/19 16:26:51 查看201次 来源:曹书珍律师

随着社会发展逐步迈向老龄化,就业问题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要求临近退休员工进行待岗,那这种节约企业成本的方式是否合法呢?

一、什么样的员工不可以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该法条立法本意为考虑到老职工对于企业的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低,政府和社会都比较关注这部分弱势群体,因此加强了对老职工的保护。

由于无法被解除劳动合同而被要求待岗的劳动者应及时申请劳动仲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均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属于受案范围。

企业要求劳动者待岗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可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单方面要求员工待岗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也剥夺了员工的劳动权利。

笔者认为,企业单方接到上级的裁人命令或者调整战略方向等方式,要求劳动者在家待岗,其主观上解除劳动合的意图在先,但因公司无法辞退劳动者,企业为了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提出的方案是内退、或每月上班仅仅几天的方式,上述方案实际上均是剥夺劳动者劳动权利,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法律没有规定待岗,让申请人待岗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十七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该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单方违约。

由此可以分析得出,业务、发展战略变化取消属于公司内部架构变动,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以此为由让劳动者待岗,不履行劳动合同与法规不符。即便单位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在与劳动者协商不一致的情形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之规定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而没有待岗的定义,是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为申请人量身定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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