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违反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得到法律支持

2021/09/09 12:26:06 查看1164次 来源:曹书珍律师

员工尽职尽责、合法合规工作,是每位员工的基本职业素养,更是企业健康发展的根基。企业作为经济社会中的重要组织部分,更应按照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市场规律等进行合理合法的降本增效。但企业总会以各种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在毫无理由时以员工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从而造成劳动者的损失,更多的是伤害了劳动者对本企业的感情。

下述案例中,曹书珍律师从《员工手册》的合法性与该手册送达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当庭辩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某员工,住北京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书珍,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员工(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0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xxx年x月x日入职原告,任职机电项目经理。2019年,经第三方举报,原告发现被告在“某项目”中涉嫌与总承包方有利益往来,收受巨额项目回扣。同时,在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被告未履行自身职责,严重违反对原告的忠实义务,导致项目工期延误、增加工作沟通成本、引发相关方索赔及政府调查等,给原告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影响及损失。被告的上述行为与事实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纪律、职业道德以及原告规章制度。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第(3)项等规定及规章制度,原告依法于xxx年x月x日解除了被告的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及赔偿金。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我方认为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为了节约用工成本,对老员工恶意裁员,从xxxx年x月x日至xxxxx年x月xxx日,将近15年工作时间,一直对原告提供劳动服务,从青丝到白发,对这份工作倾注了青春和期待,工作兢兢业业,年近50岁时突然收到了一份无正当理由的解除通知,充满委屈不解,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没有提出具体解除原因,直到仲裁的时候将南京项目工期延误等问题都甩锅给被告,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事实上被告仅仅是机电岗位项目经理,职责内容是技术设计,原告将不属于被告职责范围内,将不属于被告工作职责范围的问题强行扣在被告身上,强行解除劳动关系,即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中标和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招标中标评分体系是十分复杂的,所以被告没有任何违规违纪的行为,更没有受回扣的行为,如果有这种行为,原告可以报案,但是不能栽赃陷害,违规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朝阳仲裁委作出xxx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0万元;驳回被告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据此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入职原告,任职机电项目经理。入职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被告最后工作至xxx年x月x日。x年x月x日原告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被告于xxx年x月x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均认可被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万余元。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事由。原告主张因被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解除和被告的劳动关系。具体指,被告在某项目中涉嫌与总承包方有利益往来,参与多达1600万元的项目回扣,同时在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未履行自身职责,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导致工期延误,增大沟通成本,引发相关方索赔及政府调查,给公司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影响及损失,被告的上述行为与事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公司系依法合规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就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

1,被告的合规调查记录(中文翻译版和英文版)、项目评标分数汇总及评标记录(中文翻译版和英文版)、某员工的评标记录、某员工的合规调查听证会议纪要、曹泽与哈庆春之间的谈话录音光盘及文字记录(无原始载体),原告以此用于证明某员工在南京项目招投标及建设中存在严重违纪、失职等行为。该南京项目评标分数汇总及评标记录显示,评标人共6名,投标单位共6个,某员工负责对技术评分,总分包含E1S10%,技术45%、商业45%三部分。2.《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行为准则》(无原件)、行为准则的网页公示截图。原告用以证明某员工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章制度。3,《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显示:“某员工先生:我们在此通知您,您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解除。事由如下: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包括《商业行为准则》和《员工手册》。

被告认可被告合规调查记录英文版、南京项目评分标分数汇总及评标记录(中文翻译版和英文版)、被告的评标记录、被告的合规调查听证会议纪要、《劳动合同》、西门子商业行为准则的网页公示裁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真实性均认可,对于上述其他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被告主张《员工手册》其确实通过邮箱收到了,但因为内容太多,具体内容没有看过,所以不清楚。被告主张中标有三大项,评分包括安全分(10%)+技术分(45%)+商务分(45%),技术分中又有6个评委进行评分。

综合双方意见,本院对被告合规调查记录英文版、南京项目评分标分数汇总及评标记录(中文翻译版和英文版)、被告的评标记录、被告的合规调查听证会议纪要、《劳动合同》、行为准则的网页公示截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虽然不认可《员工手册》,但其认可收到过,本院对《员工手册》真实性予以采信。对于被告合规调查记录中文版,原告未提交翻译机构的资质材料,亦未提交中文版原件,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采信。对于《行为准则》、员工A与员工B之间的谈话录音光盘和文字记录,原告未提交原件,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原告规章制度的行为。原告主张被告在南京项目中涉嫌与总承包方有利益往来,参与项目回扣,且在招标过程中,未履行自身职责,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但结合本院对事实的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未明确显示被告存在上述行为,故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上述情况。

综上,对于原告所称被告存在前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据此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应当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于原告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某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万元;

二、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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