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件中,证据该如何收集?

2021/09/13 15:46:02 查看171次 来源:刘莎律师

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争议焦点,以及诉求比较固定,但是,因为离婚纠纷属于家事纠纷,其特点决定了在该类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固定非常复杂,存在很多客观障碍。

一、离婚纠纷案件的诉求

离婚纠纷案件的诉求,基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诉讼中,解除婚姻关系是首要诉求,如果不是基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分割共同财产、债务以及孩子抚养问题都没有请求的基础。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协商一致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就财产分割、债务分担以及孩子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讼离婚;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就是否解除婚姻关系都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能选择诉讼离婚。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夫妻共同债务

    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约定,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应平均分担。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对此,可以参照我之前的文章《<民法典>中的法律常识之(五)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和《法律小知识系列短文之(九)到底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孩子由谁直接抚养,抚养费金额的确定

    实践中,对于2周岁以下的孩子,通常由女方抚养,年满8周岁的孩子,通常需要征求孩子自己的意愿,无论由哪一方抚养,法院的判决均是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此外,对于孩子抚养费,实践中,一般考虑抚养人收入状况、孩子实际生活支出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可以参考我的文章《<民法典>中的法律常识之(十一) 父母离婚时,孩子由谁抚养?》以及《法律小知识系列短文之(四)离婚时,孩子抚养费如何支付?》。

二、离婚纠纷案件中常见的争议焦点

针对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的诉求以及被告的抗辩,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

2、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财务如何认定?

3、孩子应当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计算?

三、离婚纠纷案件中证据的收集

众所周知,民事案件的证据就是围绕诉求收集固定的,俗话说“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证据的重要性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不言而喻。

1、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对于离婚纠纷案件,开庭前法庭必须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调解无效,且有证据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才会判决离婚。因此,“夫妻感情破裂”证据的收集尤为重要,必须重点围绕“应当准予离婚”的几个法定情形收集。

情形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形最有利的证据就是重婚或者同居期间生育的孩子,如果生育孩子的,可以向法庭申请亲子鉴定,切记自行鉴定,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取得孩子DNA样本提供法庭;此外,因为重婚涉嫌犯罪,如果法院已经受理重婚罪的自诉案件,也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情形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对于这几种情形,需要在发生时及时报警,报警记录和笔录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如果就医的,可以结合诊断记录和病例资料提交;此外,如果有录影录像的,也可以提供。

情形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这种情形收集证据非常困难,但是,因为法律已经限定“屡教不改”,因此,偶尔一次或是几次情节不恶劣的,不能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最常见的证据就是过错方屡次再犯后书写的“保证书”或者类似承诺书等,或者报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此外,针对有吸毒恶习,并且已经送往戒毒所的,可以提交戒毒所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

情形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对于分居与否,其实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清楚,针对此情形,如果有知情的亲属、朋友、邻居或者知晓该情况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情形五:其他;这是个兜底情形,针对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最典型的是婚内出轨,该类证据的收集可以参考情形一证据的收集。

2、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证据

    房产、车位等不动产、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以及存款和有价证券等,均是以购置/产生时间、购置背景等因素来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以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判断标准,因此,提交产权证的同时,还应当对购置/产生时间等加以证明。对于共同债务,主要以用途来判断,此时,提交的债务用途证据应当和债权债务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3、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相关的证据

首先,提交抚养人收入证明;其次,孩子实际生活支出证明,比如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缴费凭证;再次,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证明,即居民消费水平的数据报告等。

综上所述,离婚纠纷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应当严格围绕诉讼请求以及争议焦点。证据的收集是一个非常专业、复杂的过程,期间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非常繁杂,总体原则是:依法收集、尽早收集、详细收集,必要时,还是选择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最大限度争取合法权益。

(本文系作者原创,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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