蚊虫叮咬导致的传染病、过敏反应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事故?

2021/10/11 15:34:59 查看129次 来源:朱勇刚律师

标题所述内容,在理赔实务、法院裁判中尚存在一定的争议。一般的蚊虫叮咬仅引起轻度的传染性疾病或过敏反应,仅涉及到相关医疗费用的赔付。然而在理赔实务中也会遇到因蚊虫叮咬导致登革热等烈性传染病最终死亡的案件,尤其在前往热带地区旅行的过程中。

据此笔者检索了全国各法院的相关案例,共找到自2014年至2020年的同类型案件13个。其中法院按意外事故判决赔付的为11个,认定为非意外事故的2个。

对于按意外事故判决赔付的判决书,法院的主要判决理由归纳如下:

  1. 按照条款的字面意思理解,蚊虫叮咬导致的传染病、过敏反应属于意外事故。在绝大部分保险公司的意外险条款中,对于意外的定义基本一致:“意外事故是指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而直接且单独地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大部分判例中的情况是被保险人因蚊虫叮咬,导致感染了某种特定的传染性疾病,或产生了某种过敏反应,继而产生医疗费用需理赔,或引起被保险人的死亡需理赔。法院认为这一案件的事实经过本身符合上述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个要素,因而属于意外事故。
  2. 援引《保险法》第三十条争议条款解释: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关于意外事故的定义,在此类情况下属于争议条款,并据此按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属于意外事故”判决。而按非意外事故判决的判决书中,其中一例,法院主要从条款的字面意思理解,认为蚊虫叮咬只是疾病传播的途径,而不是疾病的直接原因,认为其属于因疾病而非意外导致的。另一例则主要是因为被保险人无法举证其所患疾病就是蚊虫叮咬引起的,故而败诉。

综上所述,对于蚊虫叮咬引起的传染性疾病或过敏性反应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事故这个问题,首先应明在确案件事实中,是否明确存在蚊虫叮咬的这一过程,而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主要在被保险人处。被保险人可通过相关的病史记录、特定疾病的发病机理、传播途径等进行举证。其次才是对于该事实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意外事故的判断,而从既往判例来看,大多数法官认为此类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按照意外事故赔付。

律师意见:按照《保险法》所规定的“通常理解”去看保险合同条款中关于意外事故的定义,蚊虫叮咬这类情况确实存在争议,而各家保险公司也鲜有明确将此类情况纳入“责任免除”中的,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基于现行的合同约定,应按照意外赔付。同时,如将此类情况与理赔实务中普遍无争议的“猫狗抓咬”类事故比较,猫狗抓咬后就医,绝大部分情况也并非是因为伤口本身,而是因担心狂犬病毒而注射狂犬疫苗。如果不存在狂犬病毒的话,绝大部分的猫狗抓咬本身就根本不需要去医院治疗,也不会引起被保险人的死亡。因此,即使蚊虫叮咬的创口极其轻微,但只要根据既有的证据能够明确存在叮咬的事实,在现行的保险条款约定下,应按照意外事故进行赔付。作为保险消费者,在遭遇此类情况时,应务必要求医生详细记载意外事故的基本经过,必要时在病历中阐述此类疾病的致病机理,避免后期因意外经过无法查清所导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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