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开店,你要注意以下问题

2021/10/11 22:46:13 查看96次 来源:韩律师律师

自己开店做老板可能是部分人的心声,各行各业的连锁店、加盟店数量也不断增加,经营店铺不仅要有承担商业风险的能力,同时也要有意识的去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今天,小编以特许经营模式为例,提醒大家开店时应该关注的一些问题。

1.特许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披露义务: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至少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在合同订立前至少三十日,特许人即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被特许人进行披露,

第二,其披露的信息包括: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特许人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特许经营费用、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的具体内容、方式和计划以及现有的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和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财务、审计、诉讼、违法经营记录等信息。

第三,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如果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另外,特许人的披露义务并不因双方签订《加盟协议》而消除,在合同履行期间,特许人的相关信息出现变动时,也应该及时向加盟商披露。建议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签订合同前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明确约定后续的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诚信宣传义务

我相信每一个想要开店的加盟商都是先看到诱人的广告,之后再通过实地考察来确定是否要投资加盟,此时便涉及到特许人是否如实宣传的问题。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如果特许人的虚假宣传行为足以导致被特许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通常可以认定为足以导致合同解除的根本违约行为。例如,将非注册商标宣传为注册商标,将质量不合格产品宣传为合格产品等情况,这是一种颠倒黑白的陈述,并会直接影响加盟人做出的决策,所以可认定为欺诈。不过,广告中的宣传难免存在夸张的成分,但是其夸张的内容对签订合同影响不大的宣传内容不能认定为欺诈,并据此解除合同。例如,对某个项目知名度的介绍,就要在个案中进行衡量了,特许人虽存在一定的夸大故意,但是知名度的宣传内容不一定就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建议特许人在宣传中诚信宣传,实事求是、不夸大、不误导;建议被特许人意识到任何商业经营都是存在风险的,在签订合同时,对自己可能遇到的商业风险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最好是去实地考察调研后再做决定。

提供经营资源的义务

特许人要注意了,不是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了,为加盟人提供经营资源才是特许人需要履行的最主要的合同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由此可知,这种经营资源的提供必须是持续的,如果没有履行该项义务,情形严重的话加盟商很可以此为由要求特许人承担违约责任。

2.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2)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双方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双方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除外);

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4)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5)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6)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7)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8)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9)违约责任;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11)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2)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3.加盟之后反悔了,可以退出加盟,要求退费吗?

通过总结,我发现有被特许人想要退出加盟出于以下几个原因:

1)特许人之前承诺该项目必然营利,但被特许人经营后并没有实现营利;

2)被特许人因自身原因以信息披露不全不愿意再继续经营;

3)被特许人在“冷静期”反悔,自行决定不再经营。

出现第一种退出的情况,主要是由于特许经营人在宣传时可能做出了部分承诺,这种承诺一般不会写进合同,多体现在双方的聊天记录中。被特许人以此为由退出加盟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是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甚至还要继续履行合同。这是因为商业风险是经营过程中不可能避免的情况,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营利的内容,不然的话被特许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遇见商业风险的存在,以此为由退出存在一定难度。

出现第二种退出的情况,与特许人自身经营管理有一定的联系,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明特许经营人在与被特许经营人合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瑕疵,但这也不代表着双方签订的合同必然无效,还需要综合考虑未披露信息是否是关键信息,是否实质性影响合同的履行,是否导致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和履行以及加盟目的无法实现等因素。如果被特许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未披露信息严重影响双方合同的履行,或者因此给被特许人造成一定损失的,以此为由退出加盟存在一定难度。

出现第三种退出的情况,这就是被特许人自己的原因。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应当约定开店冷静期,不过,被特许人不应该利用这种倾向性保护,作出损害特许人合法权益决定。比如,特许人在此期间已经对被特许人进行培训,选址等工作。这就意味着特许人开始履行双方合同的部分义务,被特许人要求退出并要求退还全部费用,对特许人显然不公平。

现如今,个人开店的门槛较低,但建议由开店想法的读者,一定要擦亮双眼,切忌只听不调查就投资,要做到理性投资、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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