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业绩不佳被辞退怎么办?

2021/11/21 11:09:21 查看1328次 来源:韩律师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小王入职某广告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的工作岗位为开发部业务员,工资形式为底薪加提成,没有约定试用期。由于小刚从学校毕业,缺少工作经验,虽然工作兢兢业业,但是业绩总是不佳,入职后没有给某广告公司创造多少利润。2018年8月,某广告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总经理的指示,向小发出一份辞退通知书,辞退理由为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需要。

仲裁请求:

不服,于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广告公司向其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情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具备法定事由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在这些法定解除理由和程序的约束下,用人单位不得超出此范围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裁决支持了小的申诉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本案中,某广告公司认为小工作能力有限,不能胜任工作时,不能与小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应该在解除劳动合同前调整小的工作岗位或者对其进行培训,如果小白经调岗后或者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某广告公司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小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本案中,某广告公司解除与小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该条规定,不得不承担败诉的后果。我国劳动合同法在立法设计时,为维护劳动者的利益,规定当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不能满足所从事的岗位时,用人单位并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经过一个法定的前置程序,即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岗。如果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则属违法解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如果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