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中的扩大损失应由谁承担

2021/11/15 11:07:16 查看7714次 来源:程运生律师

     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而且因为其本身的特殊性,比如租赁物的所有人与租赁物的实际占有、使用人不一致,发生纠纷时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导致租赁物空置进而造成的扩大损失由谁负担成为了处理此类案件的一个焦点问题。2015年甲公司租赁自然人乙房屋一套用于办公,双方合同约定租期三年,月租金十万,并对承租方提前退租、拖欠租金等行为约定了支付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及迟延支付的违约金。

     2017年3月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承担高昂租金,以微信方式向乙提出提前退租并发送了盖章退租材料,甲公司预交的保证金(两个月租金)及多支付的半个月房款未向乙主张退还。2019年,乙以甲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90天提出退租及拖欠租金等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乙方否认甲公司3月份搬离的事实,要求甲公司支付2017年3~9月房屋空置租金、迟延支付违约金等费用。法院的裁判认定总结如下:1、本案中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具备强制履行的条件;2、承租方明确做出不再承租的意思表示后,出租方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3、承租方虽无单方解除权,但在业已承担支付保证金情况下,出租方要求承担支付空置租金及迟延支付违约金的诉求没有依据。综上,综合考虑承租方不具有合同单方解除权、房屋租赁合同不具备强制履行的条件、承租方租金已实际支付至搬离以后一段时间。减损规则虽然是对合同守约方要求的义务,但损失扩大责任具体由谁承担实则要看谁是造成损失扩大的最终责任方。

    我是上海合同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合同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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