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25 10:58:56 查看2014次 来源:程运生律师
张某与超简公司于2016年5月签订一份《合同书》,约定超简公司为张某开发一款软件系统(包括安卓版和苹果版),项目周期55个工作日。合同价款分三阶段支付:1、合同签订后,张某先支付5万元;2、完成测试版后支付4万元;3、完成正式版后支付尾款5000元。张某按照约定在合同签订后支付了5万元。2016年6月至12月期间,张某与超简公司员工肖某通过QQ聊天、电子邮件的方式沟通开发软件系统事宜。张某在沟通中提出先开发安卓版本,再开发苹果版本,肖某表示认可。安卓测试版完成后,张某向超简公司支付了2万元。经多次询问何时完成软件开发,超简公司均以制作同一类型的苹果测试版费用过高,需提高相应费用为由推辞。此后,超简公司停止了开发工作。2017年3月,张某通过特快专递向超简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因超简公司拒收该邮件,邮件退回。遂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某、超简公司订立的《合同书》已解除,并返还已支付的7万元费用。超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其与张某的合同已通过QQ聊天、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了变更,故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张某与超简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已解除,超简公司向张某返还7万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与超简公司是否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根据判决结果可知: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超简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合法、有效。张某依约定支付了合同首期款,超简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安卓和苹果两个版本开发,构成违约。因张某已向超简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双方的合同已解除。同时,合同解除后张某有权要求超简公司返还合同价款7万元。二审法院认为,并不符合“合同变更”的约定变更形式。即使张某支付了2万元费用也系出于张某自愿,并非合同约定的阶段性付款。由于合同约定在55个工作日完成安卓版和苹果版的制作,超简公司经张某催告后仍未履行合同,故张某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归还支付的7万元费用,故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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