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用工未签合同,二倍工资补足义务非劳动报酬,时效自违法用工满一年起算

2021/12/06 17:17:10 查看1084次 来源:庄昌秀律师

首次用工未签合同,二倍工资补足义务非劳动报酬,时效自违法用工满一年起算

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首次用工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未依法应劳动者要求与之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工。两种情形的法律适用和最长计算周期有所不同,本对第一种情况进行分析。

因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补足责任具有惩罚性质,其性质并非劳动报酬,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自用工满一年之次日起算,若超过仲裁时效,公司对此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可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两种情形下,从何时开始起计二倍工资?

根据法律规定,第一种情形下,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起计,一直到用工满一年。满一年后任未签订合同的,根据法律规定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当然也就不再继续计算二倍工资。因此,第一种情况下,二倍工资的最长计算期限为11个月。

关于仲裁时效起算点问题,实务中有不同理解:有观点认为二倍工资的差额补足请求是工资补差应当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计仲裁时效,如劳动关系终止,则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起计。

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用工之日”不能简单理解为劳动者第一次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因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已经有了一定的工作年限,续签劳动合同可能会涉及到职位、工资、福利等内容的变化,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进行协商,订立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原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的,属于新的“事实用工”行为,双方应在期满后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二倍工资差额具有惩罚性质,其性质并非劳动报酬,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应自用工满一年之次日起算,劳动者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法院予支持。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