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入职发生工伤,公司在30日内缴纳社保,工伤待遇由谁支付

2021/12/06 17:29:09 查看1213次 来源:庄昌秀律师

 

刚入职发生工伤,公司在30日内缴纳社保,工伤待遇由谁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条给用人单位一个月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也就是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随之一个月内给职工缴纳社保也属正常。而且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社保,不管具体哪一天缴纳,都有可能会出现职工入职之日至下一个社保缴纳日之间的空档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人在《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期限内为原告办理了参加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手续,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的情形,第三人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亦不属于法定的“补缴”情形。被告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入职未来得及缴纳社保发生了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见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这里明确了应保未保的支付责任在用人单位;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补缴后,工伤职工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补缴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这就明确了,应保未保但及时补缴的,补缴前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负责,补缴之后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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