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18 09:54:26 查看7033次 来源:姚丹律师
法律规定购房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如果开发商长延期交房达一定时间或者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居住,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但对于采用按揭贷款方式的购房者,除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外,还与贷款银行签订了借贷合同,买卖合同解除后,与银行的借贷合同又应该如何处理?
按揭贷款购房过程中一般存在购房者、开发商、银行这三个主体,购房者在支付给开发商首付款后,与银行签订借贷合同,剩余房款由贷款银行支付给开发商,此时购房者理论上已经将全部房款支付给了开发商,对开发商的付款义务已经完成,只剩下与银行之间的还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在这个过程中购房者取得房屋、银行得到贷款利息、开发商取得房款。
在买卖合同中开发商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但在借款合同中购房者和银行都没有违约行为,开发商也并不是借款合同的主体,其违约行为能否让购房者解除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一旦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导致按揭贷款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按揭贷款合同。
在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都解除后,根据《民法典》规定,应该“恢复原状”,购房者需要将房屋返还开发商,开发商将购房款返还给购房者,购房者将贷款本金返还给银行,但如果开发商无力偿还房款,此时购房者也将无法返还银行的贷款,作为无过错方的购房者将承担对银行的大笔债务,这对于本就处于弱势方的购房者是明显不利的,所以《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上述规定明确由开发商承担对银行贷款的返还义务,购房者无需再向银行返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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