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刷医保卡如何定性?

2022/03/03 14:55:59 查看1352次 来源:邹晓辉律师

某某、梁某某等盗窃案

一、基本案情

2017827日,被害人李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某药房遗失其本人医保卡(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同年8月底,在该药店工作的被告人林某某使用该医保卡开共享单车车锁时,被被告人陈某某发现,陈某某占有该医保卡并在药店试出密码、查询余额。

2017830日,被告人陈某某、梁某某、林某某经密谋,冒用李某某身份用该卡在上述药店消费人民币5770元,次日,陈某某独自至广州市天河区另一药房消费2947.8元。

2017916日,梁某某、林某某被抓获归案。2017117日,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17921日,三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9800元,李某某对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谅解。

二、主要问题

拾得他人遗失的医保卡并在药店盗刷卡内个人医保账户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三、裁判理由

(一)医保卡不能直接视为信用卡诈骗罪

1.二者发行机构不同社保卡是由行政主观部门发行信用卡是由金融机构发行

2.功能定位不同社保卡是“集成电路卡”除了支付功能歪还有身份识别信息查询服务凭证等功能而信用卡的定位是“电子支付卡”主要用于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等

3.管理性质不同医保卡的发行机构和使用者的关系是行政管理和服务的关系信用卡的发行者和使用者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

(二)用拾得他人医保卡内个人医保账户资金在药店消费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1.社保卡采取严格的实名制社保卡上有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等,具有身份凭证、身份识别功能,办理社保业务如医药费报销、买药、待遇领取等必须本人使用或用于本人,而金融业务办理的实名制并不严格,如ATM机取现、刷卡消费等,可以在他人授权下使用他人信用卡,有时银行无从查证是否是本人使用,很多情况下即便被冒用也是由被冒用人承担责任,也正是基于此,冒用信用卡具有更大的风险性和社会危害性。

2.社保卡的使用条件受限使用社保卡的社保功能有严格的条件、场所限制,即便是去药店买药,也有药品种类、数量限制(药店违规卖药、卖其他物品另当别论)。而使用金融功能除了消费额度等限制外,具有无条件性,属于使用人对自己财产的自由支配。这种无条件性使得冒用信用卡具有更大风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使用社保卡内的社保账户资金与使用社保卡的金融账户具有根本的区别,风险性和危害性也不同。

3.二者侵犯的法益也不同信用卡诈骗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侵犯的主要法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而冒用社保卡的社保应用主要侵害的是社保行政管理和服务秩序,同时还侵犯了个人财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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