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2022/03/17 16:10:37 查看1316次 来源:刘堂律师

商业秘密属于用人单位的无形财产,实践中,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不少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不过违反保密义务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赔偿,但所主张的赔偿不一定都能得到支持,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什么是商业秘密?

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那么什么是商业秘密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知,判断一项商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应当审查该信息是否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及保密措施三个要件。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的前提条件是所保密的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否则不能认定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

例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在[(2019)粤0391民初5537号]判决书中认为:

在本案中,8页资料包括三组合同,确实属于原告不为公众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信息,但原告并未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由于原告对上述合同没有采取保密措施,不能仅凭《保密协议》中约定认定为原告的经营秘密,被告取得这些资料,不能认定窃取原告的经营秘密。

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但并不是劳动者违反了保密协议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有违法或者违约行为

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粤民申659号]判决书中认为:

根据《保密承诺书》第九条的规定,只要员工行为到达“泄密隐患”就构成违反保密义务的后果,童某私自复制、转移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商业信息、资料,导致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对商业信息、资料的失控,泄密隐患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童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有损害事实

劳动者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对于所主张的损失数额,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若不能提供证明或无法证明,将不能的得到支持。

例如,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在[(2016)云0103民初7241号]判决书中认为:

被告作为原告公司设计员,私自为客户设计并收取设计费,利用所知的原告经营信息为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业务,并促使本欲在原告处装修的客户曾某兰,选择与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及《入职须知》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未对装修行业利润为45%进行举证,该损失计算无合理依据,对原告的损失,本院按被告实际收到的装修款及设计费的合计金额57350元予以计算支持。

3.损害事实与违法或者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渝05民终2001号]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关于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某公司举示证据证明陈某琴工作期间公司支付了58同城网络端口费用、办公地点的房租,以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用作为本案的损害事实。一审法院认为,58同城网络端口费用、办公场地租金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条件的合理支出,属于公司经营成本支出,不属于因陈某琴的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律师费系某公司为提起诉讼的律师费用,不是必须支出,且与陈某琴的违约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结语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是商业秘密泄露最主要的风险源,虽然有保密协议,还是会有一些劳动者为了某些利益而泄露商业秘密,若是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要留好证据,以便主张赔偿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若是没有证据,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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