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29 15:51:07 查看1211次 来源:刘堂律师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现实生活中有闺蜜抢老公的事情发生,也有因妻子的欺骗,养了几年孩子后发现是别人的孩子的情况发生。自己辛辛苦苦挣的钱替别人养孩子了,对于丈夫来说除了金钱的损失外,精神上也是不小的打击,对此,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案件简述
2012年9月,余某天与胡某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胡某丽生育一女取名余某雪。
2017年7月13日,胡某丽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余某雪由胡某丽抚养,余某天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余某雪独立生活时止。
2019年11月4日,余某天与余某雪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排除余某天为余某雪生物学父亲。
余某天认为胡某丽隐瞒实情与他人生育子女,并欺骗其抚养,严重损害其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胡某丽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院认为
离婚后发现子女并非亲生的,受欺骗方可以主张返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
本案中,福建华溪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第FJHB19-0376号DNA检测报告书,能够认定余某雪与余某天非亲子关系。
因此,余某雪系胡某丽与其他男子所生,既不是余某天的婚生子女,也不是余某天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余某天对余某雪没有抚养义务。
余某天抚养了非其亲生的余某雪的行为是一种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无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故余某天要求胡某丽返还抚养费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余某天主张胡某丽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子女的血缘问题是家庭稳定的重要条件。而本案中,胡某丽与他人孕育子女后又与余某天结为夫妻,存在一定过错,余某天在得知所抚养的子女非亲生时,会使其自尊心严重受挫,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胡某丽胡某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综合损害后果严重程度、胡某丽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本院依法酌定胡某丽胡某赔偿余某天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律师评析
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以物质形式弥补和减轻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灵的创伤,慰藉受害人的感情世界。
不过有不少人认为精神损害是巨大的,无法用金钱衡量,因此,在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时会提出百八十万的高额请求,而实践中能得到支持的情况很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由此可以看出,并不是当事人请求多少金额就能得到多少金额的补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案例改编自:睢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4民初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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