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准职场:《社会保险法》三审稿 -全国人大采纳吴立宏老师四条立法建议

2022/04/13 16:19:10 查看1259次 来源:吴立宏律师

    人事劳动争议网12月25日讯 12月22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开幕,首次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国防动员法草案、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等。

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三次审议《社会保险法》时,在前期积极汇总了吴立宏的七条建议后,现并将其中四条立法建议明确写入三稿之时。具体内容如下:

       1、采纳交费不足的续交立法建议;

       2、采纳工伤企业先行赔付建议;

       3、采纳了保险信息告之务的建议;

       4、采纳医疗费用先行赔付建议;




全国人大汇总和关注---吴立宏老师《社会保险法》立法建议


人事劳动争议网2月15日讯 据全国人大网报道。截止到2月15日晚12时,法工委共收到意见751件。人事劳动争议网(www.hrlaw315.com)法律服务中心在此次活动中,共提出了十个调整或修改建议。现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的意见和建议,发现本网提出的十个建议中,竟有六个建议得到了法工委的汇总和注意。这充分说明本网的建议具有一定的普通性和现实意义。具体内容对此分析如下:

  立法建议--人事劳动争议网关于《社会保险法》的十大建议 (与本网建议原文对比分析)

     关键字 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法 草案 人大  日期 29-1-19 



问题要点:

  1、 应当解决社会保险法强制性法律的定位问题  (点评:引起法工委注意)

  2、 应当解决养老保险交额不足的保护问题    (点评:引起法工委注意)

  3、 应当明确工伤中的企业赔偿责任       (点评:引起法工委注意)

  4、 应当明确工伤中司法文书具有离职证明的效力

  5、 应当明确单位未上保险的赔偿责任      (点评:引起法工委注意)

  6、 应当加大行政机构提供保险记录的操作性   (点评:引起法工委注意)

  7、 应当设立无时效、代交制度和工资性质问题  (点评:引起法工委注意)

 社会保险法是一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涉及面广,对社会生活影响很大,立法目标应当确立在---强制性、保护性和操作性。作为提交全社会讨论的草案,我们明显感觉该稿在一些地方较粗糙、逻辑较混乱等现象。具体相关分析如下:

一、 强制法的定位,未能显现,应当明确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问题】社会保险法是社会法,应当明确强制性原则,但草案还有一些表述的问题,内容表述不严谨。按照劳动法典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中也规定了拒绝和拖延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可见,社会保险法也认为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既然是具有强制性的,那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必须”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是,社会保险法草案则一概使用了“应当”。一个“应当”就可能误导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千方百计逃避缴纳保险费。

   本网认为,如果社会保险法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强制性”的,那就坚决用“必须”来表述,而不是用“应当”。一部法律其用词必须严谨清晰,模棱两可只能使法律难以执行而丧失其权威。劳动法典中对社会保险的规定就很清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建议〗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增加“必须”二字,彰显“保险的强制性”。

 【人大汇总意见】 

   注意和表述了本网该条建议!

 〖人大汇总表述〗 

  《各地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三)》“ 二十二、关于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中第四段表述为-----“有的提出,在有的地方,有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案件是不可以协商的,要么用人单位补缴,要么劳动者败诉。但在有的地方,却可以协商的,协商的内容不是解决缴费,而是通过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一部分钱来解决纠纷。建议草案对未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明确规定不得私了,以体现社会保险强制性特点。 ”

 【本网点评】

  其表述中“不得私了”和“以体现社会保险强制性特点”与本网“增加“必须”二字,彰显“保险的强制性”。”的理念完全一样。

二、 交费时间应当明确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问题】未说明何时交纳问题

 〖建议〗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费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开始交纳。

 【人大汇总意见】未采纳和注意本网该条建议!

三、交纳不足、应当明确解决方式

 第十五条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个人,在未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问题】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限时,但交费年限未达法定享受年限时,如何处理,是原交的全额退还,还是让职工一次补齐不足部分。本着老有所养的原则,建议让职工一次性或分期补齐。这样对国家也不存在增加过度费用,也以人为本解决职工年老国家所管问题。

 〖建议〗 

 第十五条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个人,在未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限,但交费年限未达到法定最低年限时。职工应当由个人全部补交差额年限部分的基本养老费用。具体如何补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人大汇总意见】 

   采纳和注意本网该条建议!

 〖人大汇总表述〗 

   《各地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三)》“二、关于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第二段表述--- “有的认为,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当允许职工一次补齐不足部分。”

 【本网点评】

   其表述基本完全照抄了本网的建议。

【三审正文】退休后可以缴费至满15年

  社会保险法三审草案增加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 应当明确工伤之外的其他救济原则

 第三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职工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的;

 【问题】司机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如无驾证,造成交通肇事并受伤,其可以不认定为工伤,但此时犯罪是在执行企业工作,受伤费用应当由企业承担。

(二)违反治安管理,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问题】 二员工因在工作场所,在工作时因讨论工作中互殴,而被行政拘留的,如不享受,那伤亡费用谁付,工伤不认定,那企业应当支付。否则,对员工是不公平的。

(三)醉酒的;

 【问题】 员工因工作原则,陪客户喝酒摔伤,不认定工伤可以,但由此造成的伤亡应当由企业承担责任,这样加大企业的注意义务,从而促使企业在工作改变吃酒招待的恶习。

(四)自残或者自杀的

 【问题】1、华为长期加班自杀案,这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不能死了白死!!

     2、铁路职工受伤后自杀 法院首次判决\\自杀为工伤\\\\案---已确定因工作原因造成自杀为工伤。如把自残或自杀不认定为工伤,但因工作导致的,也应加大企业的责任,由企业承担相应费用。

(五)依法维权的  增加一条:打击企业恶意伤人行为:

 职工存在前款情形之一的,但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并给职工造成人身伤亡的,职工可以向企业主张赔偿责任。企业以外的第三人造成职工伤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职工存在第(五)项情形,因企业拖欠克扣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造成职工伤亡,用人单位应按实际损失额的二倍向员工赔偿。

 【人大汇总意见】 

   注意和表述了本网该条建议!

 〖人大汇总表述〗 

  《各地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三)》“十一、关于工伤保险中的责任承担”中第四段表述为-----“有的提出,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不认定工伤的情形,但应该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司机在执行工作任务时,无证驾驶交通肇事并受伤的,不认定工伤,但医疗费用应当由企业承担。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陪客户喝酒而摔伤,不认定为工伤,但应当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自残或者自杀,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各地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三)“十二、关于工伤保险制度应增加的内容”的第四段表述为----“ 有的建议应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不重复享受。职工因受到第三人实施的人身伤害而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应先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第三人赔偿费用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第三人依法应当赔偿而未赔偿的部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向个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在支付的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该个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关于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的情况(三)》“ 五、工伤保险中用人单位的责任过大”中的表述为----“-------建议明确劳动者出现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同时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没有采取必要安全和健康措施的,或者用人单位对于伤害发生存在故意的,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垫付责任,有权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同时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没有采取必要安全和健康措施的,或者用人单位对于伤害发生存在故意的,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垫付责任,有权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本网点评】

  其表述中的“无证驾驶”、“陪酒”、“工作自残或者自杀”、“第三人追偿”完全采用和照抄了本网对该条的相应建议内容,甚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追偿”的表述与本网原文表述完全一样。

  同时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对伤害企业存在故意的”与本网要求增加“依法维权的”遭到伤害。以“打击企业恶意伤人行为”的立法建议。业已引起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注意与关切。这说明本网该条的建议具有强性的普通性和现实意义。

【三审正文】医保基金可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三审草案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第三人拒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增设理由〗

 1、 加大企业违法成本,促使其规范管理---如明确因工饭酒受伤不是工伤但公司担责,这样可促使企业在业务交往中不喝酒。

 2、 增设第(五)项—主要是打击,企业在员工主张权益时,找打手恶意伤害。加大他的违法成本,以降低企业的暴力行为。

 3、 或把依法维权设定为工伤,给予最低保护。

五、工伤中用人单位支付费用应明确

 第三十五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按照规定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按照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规定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题】该条虽规定了由企业支付,但企业拖欠或不会付怎么办,如何救济并没有。工伤的费用是关系到职工医疗和救治问题,不能久拖不决,要第一时间费用到位。因此建议本条,增加一款。

 〖建议〗

  第三十五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按照规定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按照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规定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支付的,经职工向工伤主管机构申请,可以先行支付。先行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应当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追偿。

  用人单位在支付前款保险费用时,应当本着诚实、信用、方便原则,采用职工指定方式支付。否则,由此给职工造成其他损失或增加相应支出费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职工损失或费用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备注:此规定主张杜绝企业拖欠或采用不诚信,违背社会公德的恶意行为---如用硬币来支付,来加大职工的负担。实例:无锡小伙受工伤获赔9斤硬币 律师认为涉嫌违法一案。(具体案例网上查)

  【人大汇总意见】 

    注意和表述了本网该条建议!

  〖人大汇总表述〗 

    《各地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三)》“十一、关于工伤保险中的责任承担”中第三段表述为-----“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但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者拖欠的救济渠道。建议明确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费用的,劳动者可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草案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追偿。 ”

  【本网点评】

    其表述基本完全照抄了本网该条建议的第一部分内容,甚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追偿”的表述与本网原文表述完全一样。

【三审正文】医保基金可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三审草案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第三人拒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六、应明确生效司法文书具有离职证明性质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问题】1、员工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被迫辞职,企业未出具离职证明时,员工可以持仲裁或法院的生效裁决或判决文书,办理失业保险。以简化程序。

 2、失业可以当时当地享受---因现在人员流动频繁。让失业人员回户口所在地享受,不太现实。应当给员工选择权---即选择失业地或户口所在在享受。

 〖建议〗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生效法律文书,及时选择到指定失业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人大汇总意见】未采纳和注意本网该条建议!

七、细化生育保险费支付方式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和未就业的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问题】只规定了要交,对用个单位未交,造成的不利后果没有明确,因此应当明确,从而促使用人单位积极交纳。

 〖建议〗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和未就业的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生育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造成的相应损失,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人大汇总意见】未采纳和注意本网该条建议!

八、未上保险,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社会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题】社会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不妥,应当改为“依法自行申报”。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不按期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欠缴数额,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问题】未解决给员工由此已给或将要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处理,

 〖建议〗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不按期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欠缴数额,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交纳保险费给职工造成相关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人大汇总意见】 

   注意和表述了本网该条建议!

 〖人大汇总表述〗 

  《各地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三)》“二十二、关于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段表述为-----“草案第八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按期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行政责任,但显然还不够,还没有解决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问题,建议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给职工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本网点评】

  其“建议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给职工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表述与本网“ 前款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交纳保险费给职工造成相关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意完全一样。这说明本网该条建议得到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注意与关切。

九、应加大经办机构的积权提供记录义务

 第八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参加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权益记录的;

(五)泄露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

 (六)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问题】实践中,员工最关注的是自己的保险记录能否及时得到,并由此办理享受保险、作为证据证明和维护自己权利使用。但现实中行政机关存在官僚行为,欠拖不提供。这种情形,应对行政人员加以规范。要做到向税务机关提供个税证明那样可以随时提供。

 〖对策〗 

 第八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职工及时提供保险记录的;

(五)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权益记录的;

(六)泄露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

 (七)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参加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付的。

 【人大汇总意见】 

    注意和表述了本网该条建议!

 〖人大汇总表述〗 

   《各地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三)》“十七、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第四段表述为-----“有的建议,加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责任,在草案第八十三条中增加规定“未及时提供个人权益记录的”的情形,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应义务。劳动者最关注的是及时了解个人缴费情况,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有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提供或者欠拖不提供个人权益记录,建议参照税务机关随时提供个税证明的做法,采取措施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提供个人权益记录的义务。 ”

 【本网点评】

   其表述中“未及时提供个人权益记录的”与本网“(四)未按照规定向职工及时提供保险记录的”基本完全一样。而其在陈述时用的“欠拖不提供”和“参照税务机关随时提供个税证明的做法”更是本网原建议的举例与陈述理由。

【三审正文】医保基金可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三审草案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十、增设条款

 第九十条 【时效问题】非职工个人原因造成社会保险未依法交纳的,职工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随时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补交。

前款用人单位存在破产、解散等情形的,职工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经部门申请全额自行补交。用人单位存在合并、分立情形的,职工可以向所有或其中一家用人单位主张补交。

 【设立依据】

 现在一些地方,对企业未给员工上保险,在司法实践存在时效问题,过期不再支持。社会保险立法本意要解决职工最终“老有所养、老有所医”问题。因此,只要企业未给员工依法交纳保险,不论员工何时发现,均不受时效限制,均可以随时要求违法企业补交。社会保险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它涉及到一个人在老年时的生老病残等重大问题。应区别和特别对待。

此条,建议增设在草案的--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之中。

 【人大汇总意见】 

   注意和表述了本网该条建议!

 〖人大汇总表述〗 

   《各地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三)》“二十二、关于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段后部分表述为-----“有的建议,有关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案件应当取消时效要求,或者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从劳动关系结束开始计算的规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明明是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案件,由于超过了时效,劳动者不得不接受败诉的结果,非常不合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向用人单位提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可能工作就保不住,有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确实不知情,因此建议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上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请求,以解决劳动者“老有所养、老有所医”问题。”

 【本网点评】

   其表述中“取消时效”、“随时提出”和““老有所养、老有所医”问题”与本网“增设【时效问题】”的依据与理由基本完全一样。即该增设条款完全引起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注意与关注。

 第九十一条 【交纳问题】社会保险费未依法交纳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可以代为对方依法先行交纳。代为交纳方在交纳之后,可以凭交纳凭证向对方要求支付相应费用。被代交纳方拒绝支付的,代为交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向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向被代交纳方向代交人支付代交费用。

劳动仲裁对此裁决,实行一裁终局。

 【设立依据】

  当前实践中,有些员工虽然在保险案年中胜诉,但交纳保险必须二个同时到社保经办机构交钱。而此时存在企业故意拖延,或拿到员工给企业代交的钱后仍不给员工交纳的恶意做法。而此时应当本着以人为本,为职工着想,简化程序、降低风险—避免职工二次伤害,即把自己应交部分交给企业之后,企业不但不交,还把这部分钱占用。对此,主张实施代交制度---边交边诉(一边先交一边申诉),因保险都是第一时间关系到职工生老病残的大事,受不了长时间的诉累之扰---在这种情况之下,救命比程序重要。对此,主张实施代交制度---即先解决民生问题,后解决程序问题。实现实施的公平与正义。便利的“裁量标准”是法治的一种进步,一种公平正义的表现,一种人文关怀的体现。 可操作性和便利性必须且应当是本法的一大要求与重点。

  此条,建议增设在草案的--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或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之中。

 【人大汇总意见】 

    注意和表述了本网该条建议!

 〖人大汇总表述〗 

    《各地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三)》“二十二、关于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段表述为-----“有的提出,实践中有些劳动者在诉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案件中胜诉了,但由于必须由双方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由用人单位代缴,有的用人单位就故意拖延办理,有的甚至侵占劳动者缴纳的部分。为了避免劳动者受到二次伤害,建议建立“代交制度”,在劳动者胜诉后,劳动者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纳事宜,其中代为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凭缴纳凭证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相应费用。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本网点评】

    其表述中“代交制度”、“支付令”、“一裁终局”与本网“【设立依据】”几呼完全一样。可以说基本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本网该条建议,又再次复述了一遍。

 第九十二条 【费用性质】职工工资中不包含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交纳的保险费用。

 【设立依据】

 当前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工资中已包含保险费,而不再给职工上保险,或以现金方式补偿给职工,而不给职工交纳保险。为杜绝此类不良情形。建议增设一条,明确职工工资中不含保险费。

 此条,建议增设在草案的-- 第十二章 附则----之中。

 【人大汇总意见】 未注意和表述了本网该条建议!

 备注:敬告各位网友,法律工作者、HR管理者能针对上述看法给我们提建议或你提出新的意见发给我们,然后我们汇总之后,将以本网的名义向全国人大报送大家的建议!!让我们一起为社会保险法的设立与完善做出相应的贡献!!我们的网箱:hrlaw315@sina.com QQ:7854961






人事劳动争议网综合专评:


  本网在29年1月28日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网上提交了上述《立法建议--人事劳动争议网关于《社会保险法》的十大建议》的建议原文。该建议由本网法律服务中心专家顾问团共同提出。但本网首席劳动问题专家吴立宏老师所提出的六项提议均得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关注与汇总。而其提出的“时效问题”和“代交制度”更是完全得到了全工人大法工委的十分重视和积极关注。这种十条建议竟有六条得到关注和注意的现象十分的罕见,同时也更令本网感到万分的欣慰。虽然只是得到关注和汇总,但这也在一定意义上说明,本网的做法与提议具有较强普通性和现实性。同时,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关注也更激励我们更加的努力。努力为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做出更大的贡献。最后,我们也一如既往的再次向外表明-----人事劳动争议网(http://www.hrlaw315.com)是一家以了解劳动法律、关注劳资纠纷、维护劳资权益、探讨劳资管理的专业性门户网站。本网在劳资维权研究方面,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为已任,为创建全社会和谐劳动关系努力工作,在分析劳动争议方面,既不站在劳方,也不站在资方。我们只且永远站在公平与正方一边,客观理性分析问题。

  对此,我们真诚的希望全国人大常务委会能充分考虑和采纳上述相关建议,并愿上述建议能对全国人大立法有所启示或帮助。

    人事劳动争议网12月25日讯 12月22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开幕,首次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国防动员法草案、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等。


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第三次审议《社会保险法》时,在前期积极汇总了吴立宏的七条建议后,现并将其中四条立法建议明确写入三稿之时。具体内容如下:

       1、采纳交费不足的续交立法建议;

       2、采纳工伤企业先行赔付建议;

       3、采纳了保险信息告之务的建议;

       4、采纳医疗费用先行赔付建议;




全国人大汇总和关注---吴立宏老师《社会保险法》立法建议


人事劳动争议网2月15日讯 据全国人大网报道。截止到2月15日晚12时,法工委共收到意见751件。人事劳动争议网(www.hrlaw315.com)法律服务中心在此次活动中,共提出了十个调整或修改建议。现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的意见和建议,发现本网提出的十个建议中,竟有六个建议得到了法工委的汇总和注意。这充分说明本网的建议具有一定的普通性和现实意义。具体内容对此分析如下:

  立法建议--人事劳动争议网关于《社会保险法》的十大建议 (与本网建议原文对比分析)

     关键字 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法 草案 人大  日期 29-1-19 



问题要点:

  1、 应当解决社会保险法强制性法律的定位问题  (点评:引起法工委注意)

  2、 应当解决养老保险交额不足的保护问题    (点评:引起法工委注意)

  3、 应当明确工伤中的企业赔偿责任       (点评:引起法工委注意)

  4、 应当明确工伤中司法文书具有离职证明的效力

  5、 应当明确单位未上保险的赔偿责任      (点评:引起法工委注意)

  6、 应当加大行政机构提供保险记录的操作性   (点评:引起法工委注意)

  7、 应当设立无时效、代交制度和工资性质问题  (点评:引起法工委注意)

 社会保险法是一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涉及面广,对社会生活影响很大,立法目标应当确立在---强制性、保护性和操作性。作为提交全社会讨论的草案,我们明显感觉该稿在一些地方较粗糙、逻辑较混乱等现象。具体相关分析如下:

一、 强制法的定位,未能显现,应当明确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问题】社会保险法是社会法,应当明确强制性原则,但草案还有一些表述的问题,内容表述不严谨。按照劳动法典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中也规定了拒绝和拖延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可见,社会保险法也认为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既然是具有强制性的,那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必须”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是,社会保险法草案则一概使用了“应当”。一个“应当”就可能误导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千方百计逃避缴纳保险费。

   本网认为,如果社会保险法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强制性”的,那就坚决用“必须”来表述,而不是用“应当”。一部法律其用词必须严谨清晰,模棱两可只能使法律难以执行而丧失其权威。劳动法典中对社会保险的规定就很清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建议〗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增加“必须”二字,彰显“保险的强制性”。

 【人大汇总意见】 

   注意和表述了本网该条建议!

 〖人大汇总表述〗 

  《各地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三)》“ 二十二、关于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中第四段表述为-----“有的提出,在有的地方,有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案件是不可以协商的,要么用人单位补缴,要么劳动者败诉。但在有的地方,却可以协商的,协商的内容不是解决缴费,而是通过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一部分钱来解决纠纷。建议草案对未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明确规定不得私了,以体现社会保险强制性特点。 ”

 【本网点评】

  其表述中“不得私了”和“以体现社会保险强制性特点”与本网“增加“必须”二字,彰显“保险的强制性”。”的理念完全一样。

二、 交费时间应当明确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问题】未说明何时交纳问题

 〖建议〗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费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开始交纳。

 【人大汇总意见】未采纳和注意本网该条建议!

三、交纳不足、应当明确解决方式

 第十五条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个人,在未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问题】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限时,但交费年限未达法定享受年限时,如何处理,是原交的全额退还,还是让职工一次补齐不足部分。本着老有所养的原则,建议让职工一次性或分期补齐。这样对国家也不存在增加过度费用,也以人为本解决职工年老国家所管问题。

 〖建议〗 

 第十五条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个人,在未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限,但交费年限未达到法定最低年限时。职工应当由个人全部补交差额年限部分的基本养老费用。具体如何补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人大汇总意见】 

   采纳和注意本网该条建议!

 〖人大汇总表述〗 

   《各地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三)》“二、关于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第二段表述--- “有的认为,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当允许职工一次补齐不足部分。”

 【本网点评】

   其表述基本完全照抄了本网的建议。

【三审正文】退休后可以缴费至满15年

  社会保险法三审草案增加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 应当明确工伤之外的其他救济原则

 第三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职工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的;

 【问题】司机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如无驾证,造成交通肇事并受伤,其可以不认定为工伤,但此时犯罪是在执行企业工作,受伤费用应当由企业承担。

(二)违反治安管理,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问题】 二员工因在工作场所,在工作时因讨论工作中互殴,而被行政拘留的,如不享受,那伤亡费用谁付,工伤不认定,那企业应当支付。否则,对员工是不公平的。

(三)醉酒的;

 【问题】 员工因工作原则,陪客户喝酒摔伤,不认定工伤可以,但由此造成的伤亡应当由企业承担责任,这样加大企业的注意义务,从而促使企业在工作改变吃酒招待的恶习。

(四)自残或者自杀的

 【问题】1、华为长期加班自杀案,这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不能死了白死!!

     2、铁路职工受伤后自杀 法院首次判决\\自杀为工伤\\\\案---已确定因工作原因造成自杀为工伤。如把自残或自杀不认定为工伤,但因工作导致的,也应加大企业的责任,由企业承担相应费用。

(五)依法维权的  增加一条:打击企业恶意伤人行为:

 职工存在前款情形之一的,但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并给职工造成人身伤亡的,职工可以向企业主张赔偿责任。企业以外的第三人造成职工伤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职工存在第(五)项情形,因企业拖欠克扣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造成职工伤亡,用人单位应按实际损失额的二倍向员工赔偿。

 【人大汇总意见】 

   注意和表述了本网该条建议!

 〖人大汇总表述〗 

  《各地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三)》“十一、关于工伤保险中的责任承担”中第四段表述为-----“有的提出,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不认定工伤的情形,但应该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司机在执行工作任务时,无证驾驶交通肇事并受伤的,不认定工伤,但医疗费用应当由企业承担。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陪客户喝酒而摔伤,不认定为工伤,但应当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自残或者自杀,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各地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三)“十二、关于工伤保险制度应增加的内容”的第四段表述为----“ 有的建议应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不重复享受。职工因受到第三人实施的人身伤害而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应先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第三人赔偿费用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第三人依法应当赔偿而未赔偿的部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向个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在支付的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该个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关于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的情况(三)》“ 五、工伤保险中用人单位的责任过大”中的表述为----“-------建议明确劳动者出现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同时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没有采取必要安全和健康措施的,或者用人单位对于伤害发生存在故意的,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垫付责任,有权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同时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没有采取必要安全和健康措施的,或者用人单位对于伤害发生存在故意的,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垫付责任,有权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本网点评】

  其表述中的“无证驾驶”、“陪酒”、“工作自残或者自杀”、“第三人追偿”完全采用和照抄了本网对该条的相应建议内容,甚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追偿”的表述与本网原文表述完全一样。

  同时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对伤害企业存在故意的”与本网要求增加“依法维权的”遭到伤害。以“打击企业恶意伤人行为”的立法建议。业已引起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注意与关切。这说明本网该条的建议具有强性的普通性和现实意义。

【三审正文】医保基金可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三审草案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第三人拒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增设理由〗

 1、 加大企业违法成本,促使其规范管理---如明确因工饭酒受伤不是工伤但公司担责,这样可促使企业在业务交往中不喝酒。

 2、 增设第(五)项—主要是打击,企业在员工主张权益时,找打手恶意伤害。加大他的违法成本,以降低企业的暴力行为。

 3、 或把依法维权设定为工伤,给予最低保护。

五、工伤中用人单位支付费用应明确

 第三十五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按照规定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按照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规定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题】该条虽规定了由企业支付,但企业拖欠或不会付怎么办,如何救济并没有。工伤的费用是关系到职工医疗和救治问题,不能久拖不决,要第一时间费用到位。因此建议本条,增加一款。

 〖建议〗

  第三十五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按照规定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按照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规定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未支付的,经职工向工伤主管机构申请,可以先行支付。先行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应当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追偿。

  用人单位在支付前款保险费用时,应当本着诚实、信用、方便原则,采用职工指定方式支付。否则,由此给职工造成其他损失或增加相应支出费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职工损失或费用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备注:此规定主张杜绝企业拖欠或采用不诚信,违背社会公德的恶意行为---如用硬币来支付,来加大职工的负担。实例:无锡小伙受工伤获赔9斤硬币 律师认为涉嫌违法一案。(具体案例网上查)

  【人大汇总意见】 

    注意和表述了本网该条建议!

  〖人大汇总表述〗 

    《各地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三)》“十一、关于工伤保险中的责任承担”中第三段表述为-----“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但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者拖欠的救济渠道。建议明确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费用的,劳动者可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草案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追偿。 ”

  【本网点评】

    其表述基本完全照抄了本网该条建议的第一部分内容,甚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追偿”的表述与本网原文表述完全一样。

【三审正文】医保基金可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三审草案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第三人拒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六、应明确生效司法文书具有离职证明性质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问题】1、员工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被迫辞职,企业未出具离职证明时,员工可以持仲裁或法院的生效裁决或判决文书,办理失业保险。以简化程序。

 2、失业可以当时当地享受---因现在人员流动频繁。让失业人员回户口所在地享受,不太现实。应当给员工选择权---即选择失业地或户口所在在享受。

 〖建议〗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生效法律文书,及时选择到指定失业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人大汇总意见】未采纳和注意本网该条建议!

七、细化生育保险费支付方式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和未就业的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问题】只规定了要交,对用个单位未交,造成的不利后果没有明确,因此应当明确,从而促使用人单位积极交纳。

 〖建议〗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和未就业的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生育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造成的相应损失,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人大汇总意见】未采纳和注意本网该条建议!

八、未上保险,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社会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题】社会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不妥,应当改为“依法自行申报”。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不按期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欠缴数额,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问题】未解决给员工由此已给或将要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处理,

 〖建议〗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不按期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欠缴数额,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交纳保险费给职工造成相关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人大汇总意见】 

   注意和表述了本网该条建议!

 〖人大汇总表述〗 

  《各地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三)》“二十二、关于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段表述为-----“草案第八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按期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行政责任,但显然还不够,还没有解决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问题,建议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给职工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本网点评】

  其“建议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给职工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表述与本网“ 前款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交纳保险费给职工造成相关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意完全一样。这说明本网该条建议得到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注意与关切。

九、应加大经办机构的积权提供记录义务

 第八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参加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权益记录的;

(五)泄露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

 (六)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问题】实践中,员工最关注的是自己的保险记录能否及时得到,并由此办理享受保险、作为证据证明和维护自己权利使用。但现实中行政机关存在官僚行为,欠拖不提供。这种情形,应对行政人员加以规范。要做到向税务机关提供个税证明那样可以随时提供。

 〖对策〗 

 第八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职工及时提供保险记录的;

(五)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权益记录的;

(六)泄露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

 (七)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参加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付的。

 【人大汇总意见】 

    注意和表述了本网该条建议!

 〖人大汇总表述〗 

   《各地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三)》“十七、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第四段表述为-----“有的建议,加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责任,在草案第八十三条中增加规定“未及时提供个人权益记录的”的情形,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应义务。劳动者最关注的是及时了解个人缴费情况,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有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提供或者欠拖不提供个人权益记录,建议参照税务机关随时提供个税证明的做法,采取措施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提供个人权益记录的义务。 ”

 【本网点评】

   其表述中“未及时提供个人权益记录的”与本网“(四)未按照规定向职工及时提供保险记录的”基本完全一样。而其在陈述时用的“欠拖不提供”和“参照税务机关随时提供个税证明的做法”更是本网原建议的举例与陈述理由。

【三审正文】医保基金可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三审草案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十、增设条款

 第九十条 【时效问题】非职工个人原因造成社会保险未依法交纳的,职工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随时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补交。

前款用人单位存在破产、解散等情形的,职工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经部门申请全额自行补交。用人单位存在合并、分立情形的,职工可以向所有或其中一家用人单位主张补交。

 【设立依据】

 现在一些地方,对企业未给员工上保险,在司法实践存在时效问题,过期不再支持。社会保险立法本意要解决职工最终“老有所养、老有所医”问题。因此,只要企业未给员工依法交纳保险,不论员工何时发现,均不受时效限制,均可以随时要求违法企业补交。社会保险不同于一般民事关系,它涉及到一个人在老年时的生老病残等重大问题。应区别和特别对待。

此条,建议增设在草案的--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之中。

 【人大汇总意见】 

   注意和表述了本网该条建议!

 〖人大汇总表述〗 

   《各地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三)》“二十二、关于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段后部分表述为-----“有的建议,有关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案件应当取消时效要求,或者参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从劳动关系结束开始计算的规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明明是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案件,由于超过了时效,劳动者不得不接受败诉的结果,非常不合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向用人单位提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可能工作就保不住,有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确实不知情,因此建议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上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请求,以解决劳动者“老有所养、老有所医”问题。”

 【本网点评】

   其表述中“取消时效”、“随时提出”和““老有所养、老有所医”问题”与本网“增设【时效问题】”的依据与理由基本完全一样。即该增设条款完全引起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注意与关注。

 第九十一条 【交纳问题】社会保险费未依法交纳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可以代为对方依法先行交纳。代为交纳方在交纳之后,可以凭交纳凭证向对方要求支付相应费用。被代交纳方拒绝支付的,代为交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向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向被代交纳方向代交人支付代交费用。

劳动仲裁对此裁决,实行一裁终局。

 【设立依据】

  当前实践中,有些员工虽然在保险案年中胜诉,但交纳保险必须二个同时到社保经办机构交钱。而此时存在企业故意拖延,或拿到员工给企业代交的钱后仍不给员工交纳的恶意做法。而此时应当本着以人为本,为职工着想,简化程序、降低风险—避免职工二次伤害,即把自己应交部分交给企业之后,企业不但不交,还把这部分钱占用。对此,主张实施代交制度---边交边诉(一边先交一边申诉),因保险都是第一时间关系到职工生老病残的大事,受不了长时间的诉累之扰---在这种情况之下,救命比程序重要。对此,主张实施代交制度---即先解决民生问题,后解决程序问题。实现实施的公平与正义。便利的“裁量标准”是法治的一种进步,一种公平正义的表现,一种人文关怀的体现。 可操作性和便利性必须且应当是本法的一大要求与重点。

  此条,建议增设在草案的--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或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之中。

 【人大汇总意见】 

    注意和表述了本网该条建议!

 〖人大汇总表述〗 

    《各地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三)》“二十二、关于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段表述为-----“有的提出,实践中有些劳动者在诉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案件中胜诉了,但由于必须由双方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由用人单位代缴,有的用人单位就故意拖延办理,有的甚至侵占劳动者缴纳的部分。为了避免劳动者受到二次伤害,建议建立“代交制度”,在劳动者胜诉后,劳动者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纳事宜,其中代为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凭缴纳凭证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相应费用。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本网点评】

    其表述中“代交制度”、“支付令”、“一裁终局”与本网“【设立依据】”几呼完全一样。可以说基本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本网该条建议,又再次复述了一遍。

 第九十二条 【费用性质】职工工资中不包含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交纳的保险费用。

 【设立依据】

 当前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工资中已包含保险费,而不再给职工上保险,或以现金方式补偿给职工,而不给职工交纳保险。为杜绝此类不良情形。建议增设一条,明确职工工资中不含保险费。

 此条,建议增设在草案的-- 第十二章 附则----之中。

 【人大汇总意见】 未注意和表述了本网该条建议!

 备注:敬告各位网友,法律工作者、HR管理者能针对上述看法给我们提建议或你提出新的意见发给我们,然后我们汇总之后,将以本网的名义向全国人大报送大家的建议!!让我们一起为社会保险法的设立与完善做出相应的贡献!!我们的网箱:hrlaw315@sina.com QQ:7854961






人事劳动争议网综合专评:


  本网在19年1月28日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网上提交了上述《立法建议--人事劳动争议网关于《社会保险法》的十大建议》的建议原文。该建议由本网法律服务中心专家顾问团共同提出。但本网首席劳动问题专家吴立宏老师所提出的六项提议均得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关注与汇总。而其提出的“时效问题”和“代交制度”更是完全得到了全工人大法工委的十分重视和积极关注。这种十条建议竟有六条得到关注和注意的现象十分的罕见,同时也更令本网感到万分的欣慰。虽然只是得到关注和汇总,但这也在一定意义上说明,本网的做法与提议具有较强普通性和现实性。同时,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关注也更激励我们更加的努力。努力为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做出更大的贡献。最后,我们也一如既往的再次向外表明-----人事劳动争议网(http://www.hrlaw315.com)是一家以了解劳动法律、关注劳资纠纷、维护劳资权益、探讨劳资管理的专业性门户网站。本网在劳资维权研究方面,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为已任,为创建全社会和谐劳动关系努力工作,在分析劳动争议方面,既不站在劳方,也不站在资方。我们只且永远站在公平与正方一边,客观理性分析问题。

  对此,我们真诚的希望全国人大常务委会能充分考虑和采纳上述相关建议,并愿上述建议能对全国人大立法有所启示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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