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与给第三者的钱款 妻子能否要回?

2018/08/22 15:01:22 查看1313次 来源:徐敬律师

丈夫赠与给第三者的钱款 妻子能否要回?

  面对婚姻感情破裂,其实我们更提倡通过协议离婚,因为协议离婚比诉讼离婚程序简单、手续方便、办理时间短,大多也能达到好聚好散,一别两款的效果。而诉讼离婚会使双方对簿公堂,使本已破裂的感情雪上加霜,无疑对孩子也是一种伤害。一纸离婚协议即具有人身性质,例如解除婚姻关系、约定抚养权,又有合同性质,例如财产分配、债务处理等,所以在双方签字后同样产生严肃的法律效果,不得随意撤销和变更。

  杨某(男)与秦某(女)打小在一个大院里长大,长大以后杨某当了老师,秦某在艺术团工作,眼看俩人都找不到对象,父母都着了急,两家家长一合计要不然撮合撮合两家孩子,正好也都知根知底。于是在父母的撮合和催促下两人登记结婚,了了父母的心愿。起初的几年两家仍然生活在一个院里,小两口平日就是上班,双方父母帮助他们带孩子,照顾生活起居,后来小院拆迁了,原本一大家子分到三个房子居住了,杨某和秦某开始独立生活。没多长时间俩人就产生矛盾了,杨某一直带毕业班,精力都放在了学生身上,秦某也是唱戏十分入迷,不分时间,经常是顾不上做饭,孩子放学也不能按时吃饭,平时也不收拾家里,导致两个人经常吵架,吵得次数多了,时间长了,自然感情也就淡了,于是秦某提出离婚,杨某也同意离婚,但是要求两人共有的一套按揭房产归孩子小杨所有,按揭仍然由两人承担,待按揭还完以后过户到小杨名下,秦某签字同意了。

  去年,小杨谈恋爱了,女朋友要求有婚房,于是小杨和父母商量将当初约定赠与给他的那套房产过户,父亲欣然同意,而母亲却反悔了,说那套房正在出租,现在要靠租金维持生活,小杨说自己可以赡养母亲,但是母亲还是拒绝过户,生成要撤销赠与。这样,杨某不得不将前期秦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履行离婚协议,小杨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认为杨某和秦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都产生了约束力。《合同法》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权利是基于单纯的赠与合同产生的,而离婚协议书是一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除了涉及财产问题,还具有人身性质,不能简单套用《合同法》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决秦某、杨某配合小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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