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疫情,能否要求延期偿还贷款

2022/05/01 22:20:10 查看1144次 来源:刘敬利律师团队律师

疫情之下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延期,总有办法帮到你

——转自徐汇普法

                            

               遭受疫情,能否要求延期偿还贷款

       

     问: 疫情期间,能否要求延期偿还贷款?

  答:能,而且还能得到财政支持。

  徐汇区近期出台的《关于徐汇区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明确规定:运用现有的专项扶持资金,对文旅会展、零售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并经审核后,对其2022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在原政策基础上基准利率以内部分给予50%贴息。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创业组织和个人向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还款,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继续实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相关规定:

    《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实施困难企业贴息政策。运用现有的专项扶持资金,对零售、交通运输等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并经审核后,对其2022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给予支持。继续实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问: 疫情期间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答:原则上应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当事人对疫情期间的基本民生商品、防疫用品等相关物资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应认定该价格条款无效。

    如果当事人基于欺诈、胁迫等情况订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或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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