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中被侦查人员非法取证后的补救路径

2022/05/06 15:03:38 查看1454次 来源: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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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我国刑诉法中规定的八类证据之一,对认定事实起重要作用,实务中很多嫌疑人讯问时被侦查人员“套路”而蒙受不白之冤。

刑事侦查中,某些侦查人员对嫌疑人进行讯问时,经常会采用诱供、指供、不如实记录笔录等非法的手段取得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以保障打击任务的顺利完成。面对侦查人员讯问中的非法取证行为,大部分嫌疑人无法识别且不知如何应对,这其中原因种种,比如不懂法、初进办案区或者看守所紧张害怕等。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很容易被侦查人员通过前述非法手段取得不属实的有罪供述。这样的有罪供述导致的后果就是嫌疑人被误判,因为在我国当前的刑事实务中,司法机关仍太过于采信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那么作为嫌疑人、嫌疑人家属、嫌疑人的律师,在遇到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情况时,能不能或者怎样进行补救呢?笔者认为补救路径有三:

一、后续讯问时进行纠正

当侦查没有结束,侦查人员后续还会讯问嫌疑人时,此时律师应及时会见嫌疑人。律师首先要了解其之前被非法取证的情况,然后告知嫌疑人在后续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并说清楚之前受到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做了哪些不属实的有罪供述,最后跟嫌疑人强调签字之前仔细看笔录,确认侦查人员如实详尽记录才签字。如果侦查人员没有如实详尽记录,告知嫌疑人可以对笔录记录不属实处进行修改后再签字,并在修改处捺印。尤其要注意把之前如何被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情况体现在后面的笔录上。如遇胆小怕事的嫌疑人,律师一定要多给嫌疑人打气,讲清楚法律规定,让其免去后顾之忧。这种在后续讯问时进行纠正的办法不局限于侦查阶段,也包括在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退回补充侦查,侦查人员再次对嫌疑人讯问时。
对嫌疑人的家属而言,如果知道亲人遇到了被非法取证的情况,对于没有关押的嫌疑人可以直接告诉他按照前述办法处理,对于关押在看守所的亲人,要尽快委托律师处理。一般来讲,建议嫌疑人家属尽早为其委托律师,如此可尽量避免嫌疑人被非法取证的情况发生。

二、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后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笔者近期审查了所代理的三起刑事案件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下称同录视频),发现嫌疑人都遇到了被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情况。
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同录视频记录,侦查人员讯问前先给嫌疑人许诺,如讯问配合得好就给他办理取保候审并给立功的机会。后面侦查人员问嫌疑人知不知道帮助转账的钱是什么钱,嫌疑人供述称不知是什么钱。侦查人员又问他是不是网络诈骗的钱,嫌疑人否认并辩解。侦查人员态度恶劣地打断嫌疑人的辩解,并反复地对嫌疑人进行诱导性发问。后续发问中,但凡嫌疑人的供述不是侦查人员想要的答案或者但凡嫌疑人在辩解,侦查人员立马打断嫌疑人。通过审查同录视频发现,嫌疑人并不知所转账的钱是网路诈骗的钱,且多次辩解,侦查人员在讯问笔录中不详尽如实记录,而只是简单的记录“我(指嫌疑人)知道转账的钱是网络诈骗来的钱”。
某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同录视频记录,侦查人员先问嫌疑人当时知不知道所做的事是诈骗,嫌疑人表示不知。侦查人员接着问嫌疑人现在是否清楚是诈骗,嫌疑人回答现在知道是诈骗。然而,侦查人员在笔录中记录的问答内容却是“问:你知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诈骗?答:我知道”。侦查人员在这里就刻意混淆嫌疑人事先明知是诈骗和事后明知是诈骗这两个概念,殊不知事先明知和事后明知就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前述案例中的情况,如果仅是看笔录,嫌疑人构罪无疑,但如果审查同录视频就能发现嫌疑人被非法取证了,这其中就有了无罪辩护的空间,实现的路径就是审查同录视频并与讯问笔录进行对比,梳理出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行为,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就笔者个人而言,因为有过公安工作经历,知道此类情况普遍存在,且部分律师、检察官、法官都不太注重对同录视频的审查,所以,在笔者代理的刑事案件中,有条件的都尽量对其进行审查,一是严谨起见,二是说不定就能开拓出新的辩护空间。

三、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否定讯问笔录的真实性

在笔者曾代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中,嫌疑人某某某讯问笔录供称先是张三给李四打电话,后由李四电话通知他参与寻衅滋事。然警方调取的通话记录显示,李四给某某某打电话的时间在张三给李四打电话之前。显然,某某某讯问笔录中这一部分的供述不真实,笔者提出后法院对该部分不予采信。因此,如果嫌疑人讯问中被非法取证了,在案的其他客观证据与嫌疑人的供述矛盾,那么,嫌疑人的口供的真实性就有问题,也不会被采信。

以上就是笔者结合多年刑事实务经验,关于嫌疑人讯问中被侦查人员非法取证后如何补救的一些思考。三十功名尘与土,八千里路云和月,仗剑刑辩,与你携手刑辩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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