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共同体们带给我的感动与无奈(一)

2022/08/19 11:42:22 查看1111次 来源:向龙律师

前日收到一起开设赌场案的判决书,该起案件的辩护是成功的,结果令人感动,过程却充满无奈。这些感动和无奈来自于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官和检察官们,于是,借机谈谈他们曾带给我的那些感动与无奈。

PART 1 

先从这起开设赌场案说起。我的当事人张某因在微信朋友圈分享赌博网站链接发展会员,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审查证据,我认为张某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属于帮助犯,即从犯。于是,争取认定从犯为张某减刑成为我主要辩护思路。审查起诉阶段,我先当面跟承办检察官赵检交换意见。我陈述意见,她忙于案头工作。我怀疑她没有认真听,然而她时不时地看我并点头,让我感觉她重视我的意见。听完后,她答复说“知道了”。我不放心,留下书面辩护意见后离开。

几天后,我电联赵检再次交换意见。赵检表示本案不分主从。我询问原因,她解释道张某以及在案的所有被告都是赌博网站的代理,他们单独实施犯罪行为,相互间没有分工协作,故都是主犯。我反驳道,所有的被告虽然担任代理但没有接受投注,只是发展会员抽取佣金,属于《赌博犯罪意见》(简称)第二条规定的帮助犯,他们之间有没有相互协作不重要,因为他们都是赌博网站经营者的帮助犯并非互为主从,这样的认定符合最高院的裁判规则且有类案判决支撑。赵检不为所动,最后我只得请求赵检再认真看看我的书面辩护意见。在书面辩护意见中,我引用了最高院的观点进行了充分说理。同时,我还附上载明最高院相关观点的文献和部分类案判决。

然而,赵检还是没有被我唤醒,有可能她是装睡,或者她是真睡了?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如下:

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PART 2

起诉书指控张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量刑五年半。看到起诉意见,我一度怀疑赵检没有在事实和法律间往返对照,而是直接把《赌博犯罪意见》中的规定复制粘贴到起诉书里面,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某接受了投注。庭审中,我详细阐述了所有被告应当认定为从犯的理由,并针对性地驳斥了赵检关于本案被告间没有分工协作故不区分主从的错误观点。两次庭审、四轮辩论,赵检每次都说被告间没有分工协作故不区分主从。可是,我反复强调的是在案被告系赌博网站经营者的帮助犯,而非被告间互为主从。我的这一观点也得到了同案其他辩护人的呼应,你一言我一语,火力过于密集,以致赵检一度无法回应。

庭审结束后,我从法官那里了解到,公安一共抓获了三拨同一赌博网站的代理人员,分三个案件办理,这是最后一案。这三起案件都是同一检察官和同一法官承办,前面两拨人都是按照主犯判的,没有认定从犯。听到这里,我顿感绝望。

PART 3

前日,拿到判决书后我直接翻到最后的量刑部分。看到量刑结果我震惊了。法院未采纳公诉机关对张某五年半的量刑建议,最终对其量刑三年半。我继续往前翻,事实认定部分法院采纳了我关于所有被告人构成从犯的辩护意见。激动、喜悦的心情久久不能平复,随之而来还有感动。我感动于法官敢于认错纠错的勇气和排除干扰公正独立裁判的魄力。因为,接下来法官将要面对的是对前面两起案件判决结果的改判和随之而来的一系列麻烦。反观本案公诉人,不免让人感到些许无奈。她似乎听取了意见却又听不进去意见;她似乎在认认真真办案却不怎么学习法律;她似乎为了追求某种结果而罔顾部分事实;她似乎已然知错却一错到底。

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七名被告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利用网络宣传推广、发展会员,但不直接接受会员投注,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辩护人及被告人提出七名被告人均系从犯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限于篇幅,笔者将这篇文章分成几个部分,后续继续与读者分享更多令人感动、无奈的刑辩故事,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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