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购买抵押车,车被开走 找谁说?

2022/06/11 22:31:52 查看1281次 来源:李银涛律师

答案:卖车人

解析:

     2019年6月在被告处购买东风日产牌轩逸轿车一辆,价格5.1万元,被告向原告保证车辆没问题,可以放心开。后原告转账支付被告3.1万元,交付现金2万元,被告将车辆交给原告使用。2021年8月19日夜间,车辆被人拖走并在原告家门口贴了一张车辆暂时性收回告知书和车辆租赁合同。为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5.1万元。

      关于抵押财产可否买卖的问题:《民法典》给出了新的答案,《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只要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抵押人可以自由转让抵押财产,无需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但是财产转让后抵押权仍不受影响。就本案而言,双方买卖的车辆系抵押车辆,抵押权人在条件成就时有权按程序将抵押物拍卖,并对拍卖所得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原告在购得车辆使用过程中,车辆被第三人拖走,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对于该情况的出现均是存在过错的,综合车辆使用时间、购买价格等酌定被告适当返还原告购车款。

因此,虽然涉案车辆系抵押车辆,但该买卖合同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现车辆被抵押权人拖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自然解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及受益情况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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