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怎么办?

2022/10/23 21:16:09 查看180次 来源:李银涛律师

一、什么是“参与分配”?

答:参与分配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其他已取得执行依据或已经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所有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参与到执行程序中就债务人财产平均受偿的制度。

二、诉讼过程中,特定案件是否能申请参与分配?

答: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包括以下三类:

(一)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

(二)对标的物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

(三)未取得执行依据的特定普通债权,包括:

1.劳动法规定的工资类债权、医疗费、抚恤费等;

2.债权人主张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

3.在司法确认程序中人民调解协议确定的债权。

三、怎么申请?

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财产执行终结前,向“首封”法院提出申请,可以直接提,也可以通过执行法院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申请参与分配应提交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写明其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金额、债权性质以及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执行立案通知书执行依据及其受偿情况。

四、参与分配方案如何制定?

答: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应当制作分配方案,法院可以召集各参与分配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就分配方案进行讨论,亦可通知被执行人参加。

财产分配方案可供分配的金额应先扣除处置待分配财产产生的必要费用、执行费用、变更登记产生的税费等,剩余款项按如下顺位进行分配:

(一)处置财产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评估费、审计费、鉴定费、公告费、拍卖辅助费、执行费用、税费等;

(二)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等;

(三)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

(四)退赔受害人的损失;

(五)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纳入分配程序的债权金额占全部普通债权总额的比例受偿;

(六)罚款、罚金;

(七)没收财产。

在先查封的普通债权人在参与分配中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主持分配的法院应在财产分配方案制作完成后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五、对参与分配方案有异议,怎么办?

答:参与分配程序中的异议包括程序性异议和实体性异议,程序性异议包括对分配方案中可供分配金额确定的异议和对驳回参与分配申请的异议。

1、对于程序性异议,执行法院应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准予参与分配。对裁定结果不服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对于实体性异议,主持分配法院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后,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所载债权存在与否、受偿顺位、债权分配数额等实体性事项可以在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持分配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主持分配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执行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主持分配法院依据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主持分配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主持分配法院按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执行异议之诉期间,主持分配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等异议之诉判决后进行分配;没有争议的部分应当继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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