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救人而醉驾,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022/11/05 20:56:30 查看459次 来源:李银涛律师

2018127日晚上为了庆祝妻子生日,陈某邀请朋友到住处吃晚饭,自己也喝下了红酒。到夜里11点多,陈某妻子想上楼休息,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陈某随即让女儿拨打120求救。120回复,附近没有急救车辆,要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

因情况紧急,家人和邻居又没有驾照能开车,出租车一时间也联系不到,陈某只得自己驾驶私家车,将妻子送到了附近医院抢救。随后,陈某被警方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mg/100m1,远超醉驾标准。

公安机关固定相关证据后,将该案移送至江阴市检察院。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人陈某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其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法官表示,案发时,陈某认识到妻子正面临生命危险,迫不得已才醉酒驾驶的,属于在必要限度内实施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条件,他的行为也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紧急避险,应不负刑事责任。

基于这种共识,2019年底,江阴检察院决定依法对陈某撤回起诉;数日后,江阴法院裁定,依法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对于陈某的醉驾违法行为,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案说法: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认定非常严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4.具有避险意识;5.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据了解,在日常执法时,考虑到紧急避险所满足的条件要求极高,比如难以准确掌握病重程度等因素,各地交警在执法时对紧急避险的认定也会非常慎重,会从严把握,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会从宽处理。

本案中发生的醉驾救人,有其罕见的特殊性。在现实当中,紧急避险要结合事发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动机、行为后果等等综合考量,一般适用情况极少。在此提醒公众,遇到紧急情况时,首先要遵守法律,第一时间向公安、卫生、消防救援等专业力量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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