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举报相威胁,索要封口费,涉嫌刑事犯罪

2022/10/23 21:16:38 查看481次 来源:李银涛律师

20214月,李某通过网络招聘入职某私募基金公司,试用期6个月,职位是运营经理,税前工资2万元,试用期工资为80%。李某每天住在公司,有机会接触到公司的信息资料。20217月,公司法人苏某发现李某连续两个月领的都是全额工资2万元,遂要求李某退还多领的工资。李某拒绝退还。后苏某与李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苏某因担心李某泄露公司内部资料和客户信息便同意了李某提出的额外补偿要求,并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保密协议。

公司向李某支付了补偿金之后,李某向金融部门举报该公司违规经营,后经金融部门核实为不实举报。李某还举报与公司有过合作的客户,导致部分客户与公司解约,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苏某找到李某询问情况,李某提出让公司再支付其70万元的补偿金,并以继续举报相威胁。苏某一直未支付,李某催苏某结算赔偿款项。后苏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此次犯罪系未遂,当庭认罪,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故判决: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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