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用不能在工伤赔偿款中扣除

2018/10/18 13:07:05 查看1356次 来源:林振富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现在的用人单位,好多是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劳动者本人。有的用人单位扣除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但是最终却没有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这是极少数。

  对于受了工伤的职工,工伤职工受伤后接受医疗的一段时间,是不能再回到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那么,用人单位能不能在以后达成调解的工伤赔偿款中扣除工伤期间的工伤保险费呢?

  答案是不能的。

  方某来自广西,于2017年2月27日入职东莞市一家包装公司做烫金机长,2017年12月8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购买了社保。

  2018年6月25解除劳动关系。然后笔者代理他向仲裁庭申请了劳动仲裁。

  2018年8月2日开庭审理,印刷公司同意调解,愿意于2018年8月9号前一次性通过银行支付52400元到方某的帐号。

  调解之后过了几天,公司突然变卦了,说是方某受伤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忘记扣除了,公司需要在52400元中扣除1039元出来,并且不容商量。8月7号公司只支付了工伤赔偿款51361元,扣除了1039元。劳动者看着得到的赔偿款不对,问笔者该怎么办?笔者告诉他,调解书已经生效,1039元是不能在已经调解好的工伤赔偿款中扣除的。在经笔者向公司打电话叫补回劳动者1039元,公司不理不睬!

  随后笔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立案人员发现金额这么少,忍不住问,为什么钱这么少还要申请执行?笔者说,钱再少,也是劳动者受伤后应当得到的,哪怕是100元也要申请执行!

  2018年8月17日,终于收到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放的《执行款发放审批表》,两个星期内会由法院的帐户转入劳动者的帐户。

  律师评析:本案中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是可以在调解前给工人发入的工资中扣除的,但是却不可以在工伤赔偿款中扣除,因为双方已经就工伤赔偿事项达成了调解,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是双方必须遵守的。公司不遵守,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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