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离婚律师咨询解答: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产,是个人财产吗?

2018/11/01 13:33:53 查看1166次 来源:汪洋律师

  苏州离婚律师咨询解答: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产,是个人财产吗?

  苏州离婚律师谈典型案例:

  季某系一家五金公司的老板,近几年生意做得顺风顺水。2012年8月,季某在市中心看中一套公离,于是用自己多年的积蓄支付了全额房款,买了下来。2012年12月,季某和马某登记结婚,2014年5月,季某购买的公寓拿到了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季某个人名下。2016年11月,季某与马某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马某认为,季某在婚后取得了公离的房产证,自己有权分割一半。

  苏州离婚律师提问:马某的说法正确吗?

  苏州离婚律师案件分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季某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季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尽管该房屋的产权证在婚后取得,但由于房款在婚前即已付清,在季某和马某没有对财产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季某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马某无权主张分割。因此,马某的说法是错误的。

  苏州离婚律师提示与建议:

  在生活中,男女双方在婚前购买房屋时,涉及一方出资或双方出资的情形,对于隐名出资方而言,可能隐藏着极大的风险。为此苏州离婚律师汪建议如下:

  (1)涉及一方出资的婚前财产,最好登记在出资方名下,防止产生争议。

  (2)涉及双方出资的,在购买房屋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的产权归属。

  (3)如果未签订书面协议的,在付款时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大额款项,并保留相关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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