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用工中缴纳社保和发工资不是一个公司,怎么办?

2022/08/31 22:15:15 查看1417次 来源:陈艳律师

案例:用工中缴纳社保和发工资不是一个公司,怎么办?

A培训学校为民办非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同时李某注册有B公司。A学校与吴甲签订劳动合同,B公司和李某分别为吴甲发工资,同时B公司为吴甲缴纳社保。吴甲工作若干年后的一天,忽然接到李某的通知:无理由辞退。吴甲不服,委托我们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A培训学校、B公司、李某连带承担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十余万元。

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最终二审法院认为:B公司系一人独资公司,李是法定代表人,李同时也是A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李安排吴某A学校工作,并由李某或B公司吴某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A学校不再向吴某支付工资、不再为其缴纳社保费用。虽然表面上两个公司是分别独立的,但从两个公司的实际经营来看是关联公司且构成人格混同,B公司、李A学校应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虽然B公司没有与吴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B公司安排吴某在其关联公司A学校工作,B公司实际为吴某发放工资并缴纳的社会保险直至其离职,B公司与吴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尽管吴某曾与A学校于201*年签订劳动合同,但A学校并未尽到用人单位义务,未实际向吴某支付工资、缴纳社保费用,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B公司向吴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赔偿金,A学校及李某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吴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协助吴某办理社保、 档案转移手续。

【律师说法】生活中,有部分公司负责人注册多家公司,但仅有一批员工为多家公司服务的情况,但如果出现劳动争议或者有对外的债务,则可能存在被认定为为管理公司,构成人格混同的情形,易被认定多家公司对债权人或劳动者享有连带偿还相应款项的责任。本案中,我们主要通过人员混同(投资人混同、管理层混同、财务人员混同等)、业务混同(经营范围)、场所混同、财务混同等多个方面进行阐述A学校、B公司与李某形成关联关系,应当承担对吴某支付工资和赔偿金的连带责任。最终该观点最终也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

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出:如公司不想承担与案例中的三个主体一样的连带责任,就应当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避免发生上述人员、业务、财产混同等方面的情形,真正独立经营,以实现公司股东在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时候能够得以真正的实现有限责任目的。对于个人来说,如出现上述问题,同样可以采取上述我们列举的几个方式去举证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等情形,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上述案例,也正是因为最终实现了多个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结果,使得案件在执行阶段得以顺利开展,直至案件现已执行完毕。

通过案例学法律,愿我们每个人都可以进步一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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