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属于‘克扣’工资?法律实务

2018/11/03 10:58:38 查看1116次 来源:潘忠明律师

  我们上班就是为了能有稳定的收入,能有所回报,但是有时候你会发现自己的工资少了,那么公司“克扣”工资合法吗?单位能克扣我们的工资吗?相信大家也想知道,为此,我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为你答疑解惑,如果你有兴趣知道,就跟着我一起往下看吧。

  1、什么情形是“克扣”?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明确:《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2、什么情形是“无故拖欠”?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明确:《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3、对“克扣和无故拖欠”的处罚: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相比以往的处罚,力度已明显减弱) a、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咨询可致电(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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