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判决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

2022/09/04 22:05:44 查看363次 来源:李银涛律师

某网络公司成立于2018122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赵某,股东为赵某,职务为执行董事兼经理。20201219日,经某网络公司股东决定:任命葛某某为公司新任执行董事并为法定代表人,同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葛某某在担任某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公司既未向其发放工资,双方亦未签订劳动合同。

葛某某陈述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亦非公司职工。后期因担心公司经营风险遂不愿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曾多次与赵某沟通变更法定代表人事宜,赵某均不予配合,其也曾多次到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变更事宜,皆因赵某是公司股东,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无法办理法人变更登记。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某网络公司、赵某在公司登记机关为原告葛某某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裁判理由:

一、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的选任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具有公司内部治理属性。葛某某自20215月份即提出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曾与股东赵某多次协商变更法定代表人未果,且多次至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业务均被告知无法办理,表明葛某某主观上已无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意愿,亦表明某网络公司并无配合葛某某办理变更法人登记的意愿。因某网络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葛某某并非某网络公司股东,股东赵某不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葛某某则无法通过公司自治途径寻求解决问题之道。客观上,葛某某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若人民法院驳回葛某某的诉请,则葛某某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

二、在未确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判决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后果由所任职公司承受。因此,法定代表人与所任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应当定性为委托合同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受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辞去代理。本案中,作为受托人的葛某某有权解除委托合同,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葛某某第一项诉讼请求系基于其已不愿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之事实,请求终止其与某网络公司之间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关系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葛某某亦未通过行政途径获得救济。因此葛某某要求某网络公司在登记机关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属于公司内部治理事项,应当由某网络公司决定,葛某某无权干涉。

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实践中,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有的公司由亲属或员工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而实际控制人进行幕后操纵。一方面,这样有可能发生公司控制失灵,损害实际控制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公司负债时对挂名法定代表人有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司法权一定程度上突破公司自治的范畴,支持挂名法定代表人涤除或变更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有利于还原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实现股东、实际控制人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倒逼股东、实际控制人积极履行义务。同时,司法权合理介入公司自治,有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公司治理效能,实现公司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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