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

2022/09/06 17:55:29 查看138次 来源:保航律师团队律师

一、案件精选

张某驾驶汽车进入主干道时与骑电动车逆向行驶的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倒地、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调解,张某当场赔付李某2000元。得知此事的张某妻子王某却认为,李某就是网上经常被曝光的“碰瓷”,自己丈夫被人讹诈了。一直耿耿于怀的王某越想越气,就在本地某论坛发帖,称李某“泼皮无赖”、“专业碰瓷”、“讹人钱财”,并附上了事故现场照片。

随着点击量的不断增加,李某一时间成了“网红”,经常受到亲朋好友、左邻右舍异样的眼光甚至嘲讽,他为此感到苦恼不堪,并严重影响到正常生活。李某遂以名誉权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案例来源于泰州市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王某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李某曾因“碰瓷”诈骗等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也不能证明此次事故是李某故意“碰瓷”,其在网络发表的不当言论,贬损了李某的名誉,应发布道歉声明。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在某论坛刊登道歉声明,恢复李某名誉,消除影响,同时驳回了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该行为违法

 

2.具有损害后果                      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或者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

 

3.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为侵权行为导致侵权后果的发生

 

4.主观为故意或者过失                   故意在网络空间等不特定人群中实施侵权行为

 

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包括网络侵权,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也要承担要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对于名誉权侵权的认定

1.在网络空间发表侮辱、诽谤的内容,可以是文字、图画、音频、视频等形式

 

2.陈述的事实为虚假陈述或者凭空捏造

 

3. 对于他人行为做不当评论或者评价

 

 

四、网络空间名誉权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1.微信群、朋友圈发布捏造或者侮辱诽谤信息

 

2.微信公众号、论坛社区发布不实文章或者不当评价

 

4. 短视频平台,公开留言谩骂等

五、律师建议

1.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发现侵权行为,首先要核实真实性,确定侵权主体。

 

2. 由于网络的公开性,信息传播范围广,侵权行为传播的快,应当及时录屏,截图,公证保全证据,然后联系平台方,删除侵权内容,避免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若平台不履行删除、屏蔽义务,需要同侵权者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3.发现侵权行为,可以及时和侵权人沟通,删除侵权内容和公开赔礼道歉。若拒不履行,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介入或者法院诉讼维权,要求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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