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以购物车为例)

2022/10/23 21:15:31 查看185次 来源:李银涛律师

2022年某日,在一人群熙熙攘攘的商场内,突然传来孩童的哭叫声,众人回头望去,只见一约莫两岁孩童已扑到在地,下颌贴在地面处还沾有血迹。旁边一超市购物车翻倒在地,轮子还在悠悠的转着。随后,商场和超市工作人员陪同这位女士带着孩子赶赴医院救治。

事后经过商场监控和张女士回忆查明,这位张姓女士把孩童放在超市购物车的前端位置,而本应孩童就坐的折叠处放了女士挎包。且张女士亦未按提示要求扶住购物车车把,在乘坐扶梯从一层下行至地下一层连接处时,购物车发生了翻倒

张女士和商场、超市管理方就孩子受伤由谁来承担责任产生了较大争议。商场管理方认为,自己作为扶梯的管理方,已对扶梯尽到定期检修责任,当时扶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且在扶梯周边张贴了注意事项、温馨提示等警示标识;在孩童受伤后,陪同前往医院治疗,因此商场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超市管理方同样认为,在提供给张女士使用的购物推车内粘贴了安全使用指示图标,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张女士则对此说法极不认同,强调商场、超市未提供儿童购物推车且无工作人员在场提示,要求商场、超市管理方赔偿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场和超市管理方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张女士作为孩童的监护人,未按照购物车安全指示标志使用、未尽到保护和监护职责及合理注意义务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其作为监护人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

以案释法:

安全保障义务体现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是公众安全的一道护身符,但不意味着这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只有在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责任。在公众场合,家长一定要更加格外小心的照看孩子,留意安全警示标语,不要心存侥幸。

物业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确保管理场所内的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对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对消费者采取说明、警示等方式进行提示,以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依法负有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违反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不力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父母的监护责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因父母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被监护的未成年子女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时,由监护人代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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