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案件司法观点(一)

2022/11/02 15:11:10 查看274次 来源:潘登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笔者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的司法观点,供学习交流。

司法观点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再审和申诉案件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四、对涉外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由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负责办理。对本级法院作出的涉外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2年3月1日,法〔2002〕22号)

考虑到涉外民商事案件专业性强、适用法律复杂的实际情况和法院现行的机构设置,《通知》把本级法院终审的此类再审和申诉案件划归审监庭处理,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实施审判监督的再审和申诉案件划归专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处理,这样上下对应,便于归口管理,有利于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因此,凡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者发函要求下级法院复查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应由负责审理此类一、二审案件的审判庭办理。

——张进先:《〈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曹建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10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V》23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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