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案件司法观点(二、三)

2022/11/05 10:57:58 查看272次 来源:潘登律师

司法观点二:因再审而中止执行,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

【关键词】:再审 中止执行 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问题:某法院1999年元月受理的茹甲申请执行刘乙建筑材料购销纠纷一案,1999年11月因上级法院作出再审裁定而中止执行,后上级法院于2001年4月28日作出再审裁定维持原生效判决并于当日送达双方当事人。2003年2月,茹甲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67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9条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那么茹甲的申请是否超过了期限?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中止的情形一旦消失,应由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并无申请恢复执行期限的限制。至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67条所指的期限,是指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的期限。本案中,在上级法院再审维持原生效判决后,人民法院应及时恢复执行,茹甲的执行申请不存在期限的问题。

——《人民司法》2006年第2期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II》1844页

司法观点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再审诉讼

【关键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问题:某法院在审理检察机关抗诉、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一房屋转让纠纷案中,案外人王某对本诉标的物房屋主张独立请求权,要求起诉参加到本案再审中来。对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王某能否参加本案再审诉讼,存在以下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可以参加诉讼,因为再审适用一审程序;第二种意见认为,再审属于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一审程序,但不是一审程序,王某起诉属于一审程序的案件,两种案件不能合并审理;第三种意见认为,若本案必须以王某之诉的结果为依据,不合并审理就不能依法查清事实,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决定重审,然后接受王某作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本诉合并审理。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第三人可以参加再审的一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的当事人,其地位相当于原告。本案是因检察院抗诉、上级法院指令再审而启动再审程序的,这说明原审可能有错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就应当对其诉讼权利予以保护。因为虽然启动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原审裁定的错误,但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原审是有密切联系的,合并审理既有利于查事实,正确认定实体问题,又不影响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这样处理,不但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而且该第三人在执行中也不会再次提出案外人异议。

——《人民司法》2004年第2期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II》16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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