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案件司法观点(四)

2022/11/13 09:43:20 查看206次 来源:潘登律师

再审裁定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中对新施行的司法解释的适用

      【关键词】:再审 发回重审 司法解释 溯及力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问题:某民事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之后,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该案现在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中。本案二审判决作出之后,有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密切相关的某民事实体法司法解释施行,该司法解释溯及力条款的表述为“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解释”。请问一审法院能否适用该司法解释?

     《审判监督指导》研究组认为:“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适用的原则之一,即法律文件的规定仅适用于该文件生效以后的事件和行为,对于该文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表述也体现了这一法律原则的精神。

       一个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后,当事人不能依据新施行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若案件因新证据等其他事由进入再审后,当事人亦不得主张适用新法处理案件。具体到本案,虽然目前在一审审理之中,但此种一审系再审适用二审程序后发回重审的一审,因此,不属于该司法解释溯及力条款中所称的“案件尚在一审或二审阶段的”,而是属于该司法解释溯及力条款所称的“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也就是说,该案件上级人民法院的提审、发回后的一审、一审重审后的二审均属于该案广义上再审的一部分。

       当然,若该司法解释和本案法律适用有关的条款与之前的司法解释不相抵触,即系填补法律空白的规定,则人民法院可参照该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案。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审判监督指导》(总第3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50页。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II》16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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