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卡方律师优秀案例之刘某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案

2018/11/15 17:54:02 查看1593次 来源:周卡方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被告刘某亮因利用购进的工业盐,生产包装假冒“粤盐”牌注册商标食盐的假盐,批发、销售共计100余吨,于2016年10月18日在生产假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已经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刘某亮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刑期至2019年10月17日,现在广州市花都监狱服刑。另外,在该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办案单位发现本案存在不特定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

  2017年4月1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会对刘某亮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盐侵犯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提起消费者民事公益诉讼。同年4月21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复函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对刘某亮的上述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7年4月13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进行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后仍无任何有权机关或社会组织提起有关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24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刘某亮支付相当于其所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食盐产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共计120万元,并在广东省省级以上电视台及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开承认错误和致歉。

  收到本案公益诉讼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起诉书后,刘某亮没有委托律师并且明确向法院表示不申请法律援助。由于此案涉及不特定的消费者,社会影响较大,而且起诉人并不是一般的主体,而是集专业、权威于一体的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为了保障刘某亮的诉讼权利、避免因原、被告双方法律水平差距较大而产生不公平的情况,2018年2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与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专门就“为广州市首宗公益诉讼案件的被告提供法律援助”问题进行协调沟通,希望广州市法律援助处为刘某亮提供律师代理服务。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当即启动驻广州市花都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站相关工作机制,多次与被告刘某亮耐心沟通,向其解释接受法律援助律师参与案件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刘某亮最终于2018年2月5日通过广州市法律援助处驻广州市花都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站向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书。

  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收到刘某亮的法律援助申请后的当天(即2018年2月5日)就作出了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了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周卡方律师担任刘某亮的诉讼代理人。接受指派后的连续四天时间,法援律师积极与各方联系、沟通,从平衡案件社会影响力及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去综合考虑这个案件的整体办案思路,先后于2018年2月6日到广州市花都监狱会见刘某亮,2018年 2月7日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阅卷。在会见当事人、理顺相关证据材料、掌握基本案情后,法援律师制订了有关代理方案,并形成了专业代理意见。

  2018年2月9日,本案开庭审理,整个庭审过程采取视频公开方式进行,还有人大代表到庭进行旁听、监督,被告刘某亮通过远程视频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周卡方律师首先从诉讼主体问题入手提出代理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追加参与了本次制盐行为的其他主体作为本案被告,以查明案件事实;其次,从侵权责任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法理出发,提出刘某的行为尚未对消费者构成侵权的后果;最后,从一事不再罚原则出发,指出(2017)粤0111刑初1217号刑事判决书中(刘某非法经营罪一案中),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已经就刘某亮刑事犯罪一事作出8万元的罚金判决。虽然在已经追究刘某亮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再行追究刘某亮的民事侵权责任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但是,由于公益诉讼人主张追缴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是上缴国库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由此发生转化,其性质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类似,因此,应参照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竞合时相同的处理原则处理,即刘某亮在刑事案件中被判处的8万元罚金应该在120万元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中抵扣。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精神,刘某亮的犯罪行为可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已经追究刘某亮的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再行追究刘某亮的民事侵权责任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性质相同的金钱罚,即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竞合时,一般采用轻罚在重罚中折抵的原则处理,以体现惩罚的谦抑、避免惩罚的过度。惩罚性赔偿金与行政处罚、刑事罚金同属惩罚性债权。因追缴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要上缴国库,案涉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已经发生转化,将事实上与行政处罚、刑事罚金类似,应参照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竞合时相同的处理原则裁断,即刘某亮被判处的八万元罚金在120万元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抵扣,刘某亮实际支付112万元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因此,周卡方律师向法院提出的应将刘某在刑事案件中被判处的8万元罚金在120万元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中抵扣的意见最终被被主审法官采纳。

  2018年3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粤0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某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12万元,由法院缴纳国库;判决被告刘某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广东省省级以上电视台和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经法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案件受理费14560元,由被告刘某亮承担。刘某亮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后没有提起上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广州市首宗消费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广州市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衔接机制,在周卡方律师的努力下,令案件成功办结,助力被告获减8万元罚金,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好的反响。

  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不断被爆出,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因为食盐安全与社会公众有密切关系,而且本案涉案假盐数量大,受影响的不特定消费者人数众多,因此如何在案件社会影响力和受援人合法权益之间作出平衡就非常关键。

  本案的焦点在于:一、关于是否追加当事人的问题;二、关于刘某亮所售假盐的数量和总价款的认定问题;三、关于刘某亮是否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问题;四、关于赔偿金如何确定的问题;五、关于刘某亮是否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问题。针对以上的争议焦点问题,法援律师在代理意见以及庭审过程中均发表了明确的观点。

  另外,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取得刘某亮的信任,以及如何平衡案件社会影响力和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刘某亮从一开始是拒绝申请法援律师提供帮助的。从最初的拒绝到庭上表示同意法援律师的观点、到最后收到法院判决书以后不提起上诉,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快速反应,工作思路明晰,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二是本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的专业工作取得了刘某亮的信任。在庭审过程中,周律师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就公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及观点一一作出回应,并从实现被告刘某亮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提出代理意见。公诉人与法援律师之间,在法院的主持下展开有序、专业的法庭辩论,避免了庭审“一边倒”的情况,充分体现了法援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抗衡作用,既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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