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涉嫌危险作业罪被不起诉

2022/12/21 13:53:17 查看1612次 来源:罗冰霜律师

经营危险化学品储存不当,涉嫌危险作业罪被立案,最终被不起诉

 

一、案情:

   被告人刘某系一家气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经营危险化学品(包括二氧化碳、氧气、氮气、氩气、乙炔、石油等)。刘某为了自己方便自己经营,也为了节省经营成本,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方式要求经营,私自向案外人承租了一处没有任何措施的仓库用于存放前述危险化学品。该处仓库附近有一个大的居住小区,还有一处高压电线。2021年,刘某在该处的仓库被他人举报。地方应急管理局在对该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仓库存放了前述各种危险化学品200多瓶。

地方应急管理局将此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刘某于该案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委托了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罗冰霜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处理该案。

二、处理结果

危险作业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以来的新罪名,其本质是在1997年《刑法》第134条后增设危险作业罪,作为第134条之一。该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危险作业罪。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积极查阅复制了全案卷宗材料,并深入该行进行了调查了解。了解到因近几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以及国家对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安全管控要求,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业的成本增加、经营利润减少,导致很多经营者为了压缩成本,不得不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被告人刘某也是基于该心理而犯罪,考虑到该客观形势,辩护人就该情况与检察机关进行了多次法理、情理上的沟通。最终,说服了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刘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三、案件分析及辩护律师作用

该案能够最终为被告人刘某争取到了不起诉决定,系辩护律师和刘某多次耐心沟通,深入了解其行业困难,并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再从调查到了行业现状、成本分析,法理、情理上的融合,结合被告人刘某最终诚恳的认罪悔罪表现,最终打动了检察机关,得以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也给被告人刘某争取到了改过自新、依法经营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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