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阶层体系在解决司法难题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2023/04/04 11:07:40 查看399次 来源:车超超律师

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棘手案例

共同犯罪无疑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案件类型,以下案例是此文在实践中摘录的符合共同犯罪类型案例中的其中一例,极具代表性。以此案例来展开分析两阶层体系在解决司法难题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案情的基本情况是:201476日晚上,已满15周岁未满16周岁的郭某某提议已满16周岁的好友陆某某跟随郭某某到某企业单位实施盗窃,在郭某某安排下,陆某某在单位外望风,郭某某通过翻墙的手段进入单位实施盗窃,总共盗得13万元人民币。盗窃财物得手后,未满16周岁的郭某某分给陆某某人民币6千元。后案件被警方侦破。

两阶层体系为四要件学说处理案件时面对的尴尬处境解围

四要件学说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所显现的不足之处

这个案件中,如果按照四要件理论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因为实施盗窃的郭某某未满16周岁,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主体要件,从而不构成盗窃罪,以致在外望风的陆某某也不构成盗窃罪,因为陆某某在本案中实施的是帮助行为,基于共犯从属性的基本原理,实行犯郭某某不构成盗窃罪,帮组犯陆某某也不应该构成盗窃罪。但是如果认为陆某某不构成盗窃罪,而客观上他帮助了郭某某实施了严重的盗窃行为,入室盗窃并且数额巨大,不构成盗窃罪着实不合适,这时四要件理论就出现了漏洞,无法对该犯罪进行合理说明处理。

两阶层体系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所显现的优越性

张明楷教授主张的两阶层犯罪理论体系,体现了他思考问题的一种方式,那就是当问题的思考与体系的思考相互对立时,应尽可能的绕开关于对体系的思考,而着重注重对问题的思考

面对此类案件,如果按照两阶层体系进行分析,这样的案件就很好解决。在两阶层犯罪理论体系中,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首先,实行人郭某某实施了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因此在外面为他望风的陆某某由于郭某某的行为也就连带具有违法性,他俩在违法阶层构成了共同犯罪,之后,郭某某因为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受处罚,但陆某某具有责任能力和责任年龄,完全可以按照盗窃罪来论处。这就完美的解决了陆某某的定罪问题。之后因为帮助犯陆某某在本案中系属从犯,可按照刑法第27条的规定对陆某某进行从轻、减轻处罚。

可见,在两阶层犯罪理论体系下关于共同犯罪成立的理解中,实行者如果客观上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违法意义上的犯罪,帮助者只要是帮助了违法意义上的犯罪就可以以共犯处理。这时候实行犯郭某某虽然因为不具备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而受不到刑事处罚,但是共犯帮助犯陆某某会因为具备责任年龄、责任能力而理应受到刑事处罚。而这种处理结果,正是既公正又能被受害者及大众所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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