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23/05/22 16:25:00 查看2512次 来源:张后芹律师

十一、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答:劳动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初始用工期限届满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应视为终止,但如果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劳动者,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从而形成一种新的劳动用工行为,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十二、补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能否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答:劳动者入职时,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事后自愿补签劳动合同的,若劳动者无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不应予以支持。

十三、因劳动者的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答:劳动合同法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没有明确规定,但就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的二倍工资作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要旨而言,应当理解为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若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因劳动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应予以支持。

十六、请求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定义务的一种惩罚性责任,二倍工资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后应获得的工资报酬,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权,不属于劳动报酬请求权,而属于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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