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适用大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2023/05/24 10:24:54 查看1752次 来源:张后芹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同于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一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其中最主要的区别就是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贷款人与借款人达成书面协议,借款合同即为成立。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该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合意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款项交付,即合同是出借人实际出借款项时成立。因此,无论借贷双方的借贷采取的是口头形式还是书面形式,借款合同都是在出借人实际交付款项时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帐、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行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款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事实和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款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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